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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服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上诉案例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1-01 浏览量:0

委托代理人:贾彬杰内蒙古兰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机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因韩xx、韩x等人无力经营治理五荒地,分别于2000年至2002年期间与第三人奇xx签订了《转让五荒地协议书》将涉案土地流转给第三人奇xx经营,第三人奇xx取得涉案五荒地的经营权。第三人奇xx与案外人韩x等人之间进行的是土地流转,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被告  XX镇人民政府作为一级政府机关,对二者之间的土地流转进行了见证且备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承办。被告XX镇人民政府向第三人奇xx颁发《五荒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原告准格尔旗XX镇XXX村X社作为集体组织,通过法定的程序,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案件中的行政相关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准格尔旗XX镇XXX村X社诉请撤销第三人奇xx所持有的《五荒土地使用权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准格尔旗XX镇人民政府(原XXX镇人民政府)于2001年4月13日向第三人奇xx依法颁发的《五荒土地使用证》。

承办经过:

内蒙古兰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准格尔旗XX镇XXX村X社的委托,指派贾彬杰律师担任其XX镇XXX村X社二行政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庭审前我认真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有关的法律事实及法律问题,使我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和本案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给予高度重视并予以采纳。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996年6月1日 国办发[1996]23号)四、治理开发“四荒”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三)承包和租赁治理开发“四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承包、承租者签订合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合同要明确承包方与发包方、承租方与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拍卖使用权的,要标定拍卖底价,实行公开竞价,拍卖后买卖双方要签订拍卖协议,办理交款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或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拍卖金可一次支付,也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因此,原审被告准格尔旗XX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奇xx颁发五荒土地使用证》明显超越职权应当认定无效。

判决结果:

上诉人的该项上诉意见将鉴证备案与权属确认行为性质和概念混淆,故上诉人该项意见不予采纳。被上诉人作为涉案土地所有权主体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关系,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上诉人认为无权起诉的意见也不能成立。本案颁证违法主要由颁证主体超越职权行为造成,镇人民政府作为颁证主体应在原证撤销后及时依法重新审查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被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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