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森律师

徐玉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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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黑龙江-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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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哪些情形导致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来源:徐玉森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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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即排除工伤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指因工作原因而发生伤亡的典型工伤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对部分非因工作原因而发生伤亡的情形,同样享受工伤待遇,即为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与“视同工伤”的情形在享受工伤待遇方面是相同的,没有差别。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是指“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杀或者自残的”这三种情形,只要有这些情形中的一种,就一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即使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也不能让认定为工伤。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是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例如《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33条规定:因工作原因感言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九)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十)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下列形导致因公伤亡而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综上所述,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或者第15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同时又不具有低16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中的任何一种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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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玉森
  • 执业律所:黑龙江旭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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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2306*********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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