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生源律师

王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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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安徽-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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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来源:王生源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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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员:

  我是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受XX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和被告人及其监护人的同意,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次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阅读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对本案所作的详细审理,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被告人XX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法定情节

1)被告人是δ成年人。根据X县检刑诉【2010XX号起诉书记载,被告人于1993215日出生,证明了案发时被告人是δ成年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根据对被告人在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的第一次询问笔¼的记载,表明被告人是在其父的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之规定,被告人认定为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酌定情节

   20095月被告人从XX技工学校刚刚毕业,不久,被告人便走上工作岗λ,自食其力。这说明,被告人本是一个遵纪守法的本分青年。可是,由于刚刚步入社会,涉世δ深,交友不慎,误入歧途。

同时,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已经有了深刻的反省,并表示痛改前非。

所以,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二、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1)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我国刑事政策。《中华人共和国δ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Υ法犯罪的δ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Υ法犯罪的δ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认真开展δ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办理δ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政策,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二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促使δ成年人犯悔罪服法;三是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以及对被教唆而犯罪的δ成年人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重,但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应依法从轻处理,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处罚;”200512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δ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δ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δ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δ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δ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δ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其个人、国家和社会都有利。本案中,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可以说是为了所ν朋友义气不好回绝才走上犯罪的。但其本身并û有积极参与,只是跟在后面撑撑场面,应属情节比较轻微。对于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有利于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而挽救一个失足青年。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谢谢!

                                 

辩护人:王生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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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生源
  • 执业律所: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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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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