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 | 合同期限约定不明 造成纠纷对簿公堂
合同期限约定不明 造成纠纷对簿公堂
订立合同时,常常要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若条款表意不明或双方理解不一,很容易在实际履约中发生争议。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
2019年4月,某建材公司与某二手车公司签订《房屋转租协议》,约定建材公司将承租房屋转租给二手车公司,二手车公司补偿建材公司13万元,分别于协议签订3日内支付5万元、于4月28日支付8万元,建材公司于“5月5日前”腾空租赁房屋。协议签订后,二手车公司于4月17日支付5万元,建材公司于4月底开始搬迁,5月5日上午彻底搬离。但二手车公司未按约支付剩余补偿款8万元,建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将其诉至法院。
二手车公司认为,“5月5日前搬离”不是法律术语不应从法律角度解释。“5月5日前”不包括5日当天。其多次催促搬离未果只能自行叫人清理,因此建材公司违约在先,公司无需支付剩余补偿款,并反诉建材公司要求双倍返还10万元补偿款,并支付垃圾清理费46200元。
但建材公司却称,根据《民法总则》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协议约定5月5日前清理是包括5日当天的,搬迁时间应该截止到5日晚上24时。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建材公司、二手车公司签订的《房屋转租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关于“2019年5月5日前”搬离是否包括5日当天的问题,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双方就“2019年5月5日前”是否包含5日当天未形成惯例。双方对接人员的聊天记录中,二手车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你不能拖过5号”,“今天(5月5日)你清理干净,我们还不会少你钱”,表明双方均认可5月5日当天双方办理交接,二手车公司还会按约付款。二手车公司签订房屋转租协议旨在使用涉案房屋,“2019年5月5日前”是否包括5日仅相差一天,对双方均无根本性影响,不会导致二手车公司合同目的落空。最后,“2019年5月5日前”理解为包括5日当天,也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本院认定“2019年5月5日前”搬离包括5日当天。5月5日上午,二手车公司已经实际接收了涉案房屋,但未能按约付清补偿款已经构成违约。据此,法院判决二手车公司支付建材公司补偿款8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损失,驳回了二手车公司的反诉请求。
法官提醒
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要以明确的语言表述租期、租金、给付方式、搬迁时间等重要信息,认真阅读、审核合同条款,避免发生分歧引起纠纷。如果双方就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江苏苏站律师事务所”,定期更新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