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晓敏律师

倪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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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说好不用单位缴纳社保费,受伤后为何又向单位索赔?

来源:倪晓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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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因原单位改制成了内退人员。2016年7月,张某在某之名公司重新找了一份电工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一年。之后,张某向某之名公司写了一份《声明》,主要内容为:

因原单位继续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退休为止,故张某不需要某之名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承诺在任何时候均不会向公司主张社保要求。

2017年2月,张某在为某之名公司工作时受伤。经鉴定,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确定致残程度为八级。2018年3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与某之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18年5月,仲裁部门作出裁决,确定某之名公司支付张某各项费用20余万元。某之名公司不服,诉至梁溪法院,要求确定某之名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矛盾焦点

某之名公司诉称,张某的社会保险费一直由原单位缴纳,并且张某也书面承诺无需某之名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请求确认某之名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张某辩称,其要求与某之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为享受一次性赔偿,某之名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要求某之名公司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在某之名公司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因某之名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无法由社会保险部门负担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为此某之名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张某与某之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某之名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0余万元。

法官点评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某之名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进入某之名公司工作,某之名公司按月支付工资,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某之名公司应按照规定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

某之名公司认为不需要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有二:一是张某自愿书写的放弃声明;二是原单位已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法院未采信的原因也有两点:一是,张某出具的放弃声明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二是,工伤保险费用实行的是行业差别费率,不同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纳要经办机构特定的审核,不能代为缴纳。本案中,虽然原工作单位已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但仍不能免除再就业用人单位某之名公司的缴纳义务,也就是说,张某在履行某之名公司职务过程中遭受工伤,不能以原单位名义向社保基金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在此法官提醒一些用工单位,不论是正式职工,还是再就业的原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都应该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要企图逃避这一法律责任。劳动者的放弃声明也不能成为用工单位的“免死金牌”。员工未按实际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后无法由社会保险部门负担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只能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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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倪晓敏
  • 执业律所:江苏苏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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