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晓敏律师

倪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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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喝喜酒时被餐具割伤食客诉请饭店赔偿获支持

来源:倪晓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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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婚礼喝喜酒,却被一次性餐具割伤手指,食客将饭店起诉到法院,最终获得赔偿。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诉称,2015年5月14日11时许,其到被告公司处用餐,因所坐之席位餐具未置齐,呼唤服务员提供未果后,自行到邻桌取拿餐具,后被餐具扎伤右手。其伤情经密云区医院诊断为手部拇指伸肌损伤(右),为治伤花医疗费、交通费,并伴有误工、护理等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公司给付医疗费3415元、交通费1500元、营养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1000元、误工费49867元,共计56783元。

  被告某饭店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餐具是摆放好的,不清楚原告是为谁取的餐具。按照原告所述,其取餐具的时间正是举行典礼尚未上菜的时间。另外,餐具外部均覆盖有塑料薄膜,故不可能将原告手指刺伤的如此之深。原告受伤后饭店也积极送其进行治疗。故饭店认为原告诉求过高,仅同意适当补偿。

  经审理后,密云法院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餐厅就餐,被告作为饭店的经营管理者,理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经营活动中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在经营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作出有效预警、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等,以防止他人人身遭受损害。现被告未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受到伤害,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本次事故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8000余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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