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晓敏律师

倪晓敏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员工应聘当天摔伤单位称其未通过面试 法院认定劳动关系

来源:倪晓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1
人浏览

    员工应聘当天摔伤 单位翻脸不认人推卸责任输了官司

  ■劳动者在工地干活摔伤,单位支付5.5万元医疗费后撒手不管

  ■要求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却遭辩称其未通过面试,尚不是其员工

  ■同事出庭作证,竟然说他爬梯子登高包缠空调管线不是为工作,只是出于好玩

  ■法院认定自入职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单位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担责

  “去年5月出事时,我已经23岁了。作为一个成年人,我能闲着没事干,到工地上登梯子爬高玩吗?”谢*3月2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腿脚不好,更不适宜登高爬梯,若不是工作需要,我不会去冒那个险!”

  “我从梯子上摔下来后,同事们把我送到医院。单位又是送钱、又是看望,很让我感动!”谢*说:“可是,后来不知啥原因,单位不光不给医疗费了,甚至连我是单位的员工都要否认。这不,法院刚刚判下来,确认我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必须为我的工伤负责。”

  案情回顾

  应聘当天出现场 施工之时摔下来

  谢*出生于1990年5月,是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一个乡里的农民。去年5月来京后,他看到一则招聘广告。该广告的招聘单位是北京市**中心,招聘的工作人员是空调安装工。

  “尽管没有干过这项活儿,但它也不是技术含量很高的活儿。我当时还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就想去试试。”谢*说:“5月11日一大早,我就赶到单位。负责招聘的人问了一下我的基本情况:哪里人?安装过空调没有?我如实回答后,那人没有再说什么。”

  “就在问完话的时候,有工人要到现场给客户安装空调,我就提出跟他们一块儿去工地。”谢*说:“整个过程就这么简单。既没有领导当面说录用我了,也没有任何人说不用我。到了工地,现场的两个人也没有安排我干什么。我就跟着他们,看见什么能干的活,能帮就帮一下。”

  “这种情况下,我最怕别人说我懒惰,我想尽量多干一些,给同事们留个好印象。在现场,我除了递工具、包线、搬挪梯子,还爬上梯子在高空包缠电线和空调管线。眼看着一个空调就要装好了,我突然从1米高的梯子上摔了下来。”谢*说:“幸亏这个时候是在楼下施工,否则,命可能就没了。”

  “虽然和同事们还不熟悉,但大家积极施救,把我送到医院。中心领导还来医院看我,给我付了5.5万元医药费。”谢*说:“单位这种做法,当时,让我很受感动!”

  单位声称未聘他 后续治疗不再管

  “由于伤势比较重,单位拿来的钱很快就用完了。而这时,单位不仅不给医院交钱了,我打电话要钱时,单位还说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再管我了。”谢*说:“这是我始料不及的。我来北京,钱没挣着又受了伤,这该怎么办?我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与单位屡次交涉无果,他只得向海淀区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他的主张,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商贸中心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确认双方没有劳动关系。

  商贸中心起诉的理由是,其发布公告招聘空调安装工人,谢*于5月11日早上到单位面试。单位认为他不仅没有安装空调的经验,腿也有点跛,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同意他到单位工作。而他在此时提出想参观一下本单位工作场所,再决定是否到本单位工作。我单位向他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后,带他到工作现场进行参观。他在参观过程中,未经我单位许可,他私自攀爬单位施工专用梯子,在爬到1米左右的高度时从梯子上跌落摔伤。

  商贸中心认为,尽管谢*缺乏空调安装专业知识、又不会操作,发生事故后,单位出于人道主义关怀,积极对其进行救治,并支付了数万元医药费。之后,谢*不但不感激本单位的救命之恩,反而提起仲裁,意图确认与我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应该的!

  商贸中心还提出,劳动关系应当从用工之日起建立,本单位并未对谢*进行用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由于谢*未能在仲裁过程中举证证明中心存在用工的事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不应确认本单位与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相应的义务。

  法院判决

  帮忙干活非为好玩 法院认定劳动关系

  庭审中,谢*主张自己是入职商贸中心后从事空调安装工作,并在当天登梯包线时跌落受伤。而单位主张他是随中心员工前往工地参观,属于面试的第二阶段,中心并未指派他从事任何工作,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

  该中心员工小王提交证言并在出庭接受询问时称,他们去工地时恰逢应聘的谢*想到工地看一下。到工地后,谢*在无人注意,且无人安排的情况下,自己登梯包缠空调管线,后不知何故摔落。谢*缠管用的塑料袋是他私自拿的,没人给他。他上梯子的原因是他认为好玩。本单位入职的程序是由老板面试,确认能干,就登记并签订劳动合同、上保险,而谢*没有履行这些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作证时还是商贸中心员工,与单位具有利害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证言的情况下,对其证言中有利于单位的部分不予采信。该中心主张谢*未通过面试,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无法采信。

  法院认为,该中心作为工地施工方,应尽到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并对工地内发生的意外事故等情况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小王的证言和谢*的自述,可以证明谢*受伤前系在梯上从事与该中心工作有关的行为,仅从该行为的外观上不能得出谢*系自行攀爬的结论。可是现在,该中心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无论作为工地管理方,还是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其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结合谢*搭乘该中心工作车辆前往工地,并在从事与该中心工作相关的行为时跌落受伤的事实,法院对谢*的主张予以采信,并确认双方自谢*入职当天起建立劳动关系。

  律师观点

  为单位工作当天 即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谢*主张与商贸中心存在劳动关系时除了伤在身上外,只是口头说说,而商贸中心能够说出很多理由进行否认,但是,它却输了官司。为什么呢?

  律师说,依据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2条规定,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可考虑下列因素:(1)双方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在本案中,谢*入职当日在商贸中心的工地上登梯包线时发生损害,其从事的工作是该中心工作的组成部分。对此,员工小王的证言也给予确认。

  同时,谢*提交的病历中工作单位及住址、联系电话是商贸中心,入院病历中患者家属签字载有中心员工闫某的名字,根据法律规定该中心的上述行为系自认。

  此外,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该中心为何要支付巨额医疗费?该中心宣称谢*未通过面试,其去工地是参观,但在法庭上又称参观系面试的第二阶段,该说法前后矛盾。更何况,如果是参观,是不会发生登梯包线行为的,故该说法与常理不符。

  综上,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内容由倪晓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倪晓敏律师咨询。
倪晓敏律师
倪晓敏律师
帮助过 19558人好评:11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江苏省苏州市苏站路1398号(苏州火车站正对面)义乌商贸城3幢1单元801-803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倪晓敏
  • 执业律所:江苏苏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5*********88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 地  址:
    江苏省苏州市苏站路1398号(苏州火车站正对面)义乌商贸城3幢1单元801-8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