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晓敏律师

倪晓敏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工作时搬运工摔倒致残雇主被判担责赔偿

来源:倪晓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8
人浏览
    40岁的刘成到重庆大华公司搬运货物时发生意外,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大华公司为了推卸责任,否认与刘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劳动纠纷案,判决大华公司与刘成劳动关系成立,大华公司应对刘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刘成经人介绍到大华公司搬运货物。虽然刘成在大华公司工作期间,大华公司未与刘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大华公司为刘成配备了“大华”字样的工作服,且刘成从大华公司处曾签字领取过劳动报酬。

  2013年7月,大华公司物流部经理杨慧安排刘成调整货架位置,因刘成所站的铁板断掉导致刘成从货架上摔下,大华公司将刘成送往医院治疗。

  大华公司认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酒店用品销售,偶有笨重物品需要搬运,就雇请临时搬运工进行搬运,刘成是大华公司临时雇请的搬运工,其从事的劳动不是大华公司的业务组成范围。同时,大华公司认为刘成领取的劳务报酬金额不固定,表示该报酬并非工资,而仅是一般劳务费。双方并非劳动关系,因此亦不用为刘成的摔伤担责。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在本案中,刘成的工作服上印有“大华”字样,该证据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同时亦有临时性地为大华公司做过搬运工作的证人证明刘成是大华公司的“固定工”,长期固定地为大华公司从事搬运工作。综上,可以认定刘成与大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大华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一中院。重庆一中院日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上内容由倪晓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倪晓敏律师咨询。
倪晓敏律师
倪晓敏律师
帮助过 19558人好评:11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江苏省苏州市苏站路1398号(苏州火车站正对面)义乌商贸城3幢1单元801-803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倪晓敏
  • 执业律所:江苏苏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5*********88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 地  址:
    江苏省苏州市苏站路1398号(苏州火车站正对面)义乌商贸城3幢1单元801-8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