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多韬律师

居多韬

律师
服务地区:安徽-淮南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浅议律师执业风险与防范

来源:居多韬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7
人浏览

【内容提要】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法律的逐步健全,有力的推动了律师服务业的蓬勃发展,全国15万律师迎来了发展的机遇期。但发展与风险永远是并存的,律师业稳健的发展应是每个律师的必须思考和追求的。众所周知律师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律师经常行走在陷阱从从的沼泽地中,随时都有可能会掉入无法自拔的泥潭之中,明确律师执业的风险、学会防范风险将伴随律师的整个执业过程。

主题词:律师  执业风险  防范

一、律师执业风险概述。

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与执业行为有关的,可能承担的一切不利的法律责任或后果。风险与行为并存。针对律师行业的风险应明确的是:首先,每行每业都有风险,不能因为有风险就放弃自己的行业。其次,律师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我们行走的道路是合法与非法的钢丝绳,必须时刻存有风险意识。最后,律师行业的风险是可以降低和控制的。

二、律师风险的表现形式。

1、民事赔偿的风险。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律师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一般来说,故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非常罕见,这样的人不应存在与律师队伍之中,笔者对此种情况不加赘述。而因为律师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较为常见,因律师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主要表现在法律理解的错误或偏差、证据收集的失误或遗失证据、延误诉讼、程序适用的错误等。

2、行政处罚与行业处罚的风险。

行政处罚与行业处罚的风险,是律师管理部门和自律性协会因为律师违法《律师法》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而给予的制裁。主要法律依据是《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特别是《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第五十一条规定: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上述有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是律师执业的“红线”,是能否继续端起律师饭碗的问题,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

3、刑事责任的风险。

刑事责任的风险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一直是悬在中国律师头顶上的利剑,无论你承认或不承认,它一直悬在那里。此外,还有关于行贿罪、妨碍作证罪、偷税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都是我们要时时留心、处处在意的高压线。

4、人身伤害的风险。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什么样的人都会碰到,律师的人身伤害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方当事人实施的伤害行为,特别是像离婚案件这样涉及情感因素较重的案件,对方的当事人往往会把自己的不满、愤怒归咎在律师的身上,从而对律师事实伤害行为。二是自己的当事人,由于对案件结果的不理解或由于律师的包揽包讼产生的争议而对律师事实伤害。三是律师的意外风险,例如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交通事故。

5、律师的名誉风险,由于当事人对案件的办理不满意,或律师被诉讼、被处罚而导致社会的否定性评价。

三、律师执业风险的成因。

1、社会因素。律师制度建立较晚,社会对律师的评价存在偏差。虽然建立律师制度的积极意义和律师职责宣传在不断的深化,但总体上来看,社会上特别是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对律师的误解并未完全消除,甚至有些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对律师的工作职责也同样不能理解。同时,几千年沉积的官本位的思想严重,依法治国的理念还需继续贯彻,律师的法律保护不够。律师手中没有任何公权力,我们唯一的武器就是法律,由于工作的原因,我们经常要挑战权力,而有些握有权力的人却不允许我们质疑他们的权威,挑战有时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2、律师自身因素。(1)依法办案的意识不强。由于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当事人的压力、侥幸的心理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律师也容易把法律放在次要的位置,从而出现违法办案的情况。(2)责任心不强,没有严把案件质量关,凭感觉办理案件的较多。律师行业属于技术行业的一种,既然是技术行业,如果责任心不强,就可能存在技术操作的错误或瑕疵。由于客观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我们三线城市的律师基本处于“万金油”、“全科大夫”的状态,这种状态下的律师办理业务会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经济欠发达导致收费低。二是因为收费低,所以什么案件都要办。这事客观事实,短期内无法改变。而什么案件都办的情况下技术出错的可能性更高,因为什么案件都做,就很有可能什么案件的不精,案件办的过多又会导致分配给个案的时间太少,没有时间保证的案件质量同样也是无法保证的。(3)律师为招揽案件在接受委托时做出了虚假承诺。极少数律师为招揽案件,无论案件能否办理均承诺没有问题,结果导致没有胜诉可能的案件也被诉至法院,最终导致案件的败诉和当事人之间的纷争。(4)办理案件时不注意处理方式,鉴于现实情况,在处理个案时,经常会由于所处立场不同、认识的差异等因素导致观点的冲突,案件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体,冲突是常态,如律师言语过激或爆发肢体冲突,往往受到损害的都是律师。(5)终身学习的意识不强,新法律、法规掌握的不够。特别是由于我们处于三线城市的律师受经济发展的限制,新型案件不多,我们办理的案件中95%以上的案件都是传统案件,对于像知识产权、公司上市等方面的案件基本接触不到,对其学习的兴趣不高,一旦这类案件出现,往往处于利益的考虑会接下案件,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就会出现差错,很容易导致当事人的索赔。(6)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对于一些敏感案件缺乏保护意识,例如离婚案件(特别是农村的离婚案件),此类案件由于牵扯感情因素较多,如果律师在起诉状、答辩状或法庭发言中不注意技巧,往往会导致对方当事人将怨恨转移到律师身上,律师受到人身伤害的风险随之增加。另,办案中的交通事故也是律师必须关注的问题,自驾车时的风险更大。

3、法律保障因素。鉴于中国律师起步较晚,社会对于律师的认识程度不够,导致关于律师保护的立法严重滞后。体现在三个大的方面,一是律师义务大于权利。纵观中国相关律师的立法,义务多于权利,即便是律师的宪法----《律师法》也没能给予律师以强大保障。二是权利没有保障。即便规定了律师的权利,也很少有对侵害权利的惩罚、处理措施。例如规定律师有取证权,但相关部委、垄断型企业都对律师的权利进行限制,而这种限制从未被处罚过。甚至普通单位或公民个人拒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律师也毫无办法。三是特设法律针对律师,如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4、当事人的因素。(1)自己当事人的目的没有达到,有时他们不会去想案件的其他因素,而只认定律师收了他钱,就必须要达到他的目的,一旦没有达到他的预期目的,便会将所有的不满、怨恨统统迁怒与自己的律师。(2)对方当事人败诉,他也有可能将自己的失利都归咎在你的身上,会认为“你这个律师就为坏人说话,不是你我不会败诉”,一旦其失去理智,你的风险就会出现。(3)当事人亲朋或其他人的挑拨,有些当事人对本来律师并没有什么意见,但他信任的亲朋或其他看似懂点法律的人如果说出对你不利的评价,也有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与你发生争执。

四、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措施。

1、加强律师队伍素质(包括思想素质与业务素质)建设,推动律师保护的立法。

包括思想素质与业务素质。打造一支什么样的队伍?决定着这个队伍的形象并最终决定这支队伍发展的命运。高素质的队伍,就会有光辉的形象,光辉的形象就会引起社会的赞扬与支持,赞扬和支持会提高队伍的社会地位与政治地位,政治地位的提高会促进立法对律师权益的保护。

2、强化风险意识,加强“两自”教育。

确立律师行业是高风险行业观念,执业过程中注意自我保护。一是律师自己的风险教育。在中国现有条件下,律师风险防范最重要的主体是律师自己,套用电影中的一句台词:“人在江湖,迟早要还的!”绝大部分律师都会把这个职业作为自己终生的事业,律师面对的风险太多,有来自对方当事人的风险、有来自自己当事人的风险、有来自政府、司法机关的风险、有工作过程中的意外风险,一旦风险发生,所有的风险都会压在律师本人身上,没有人会给你扛,也扛不了。任凭你一辈子的风光,最后才发现原来自己脆弱的竟然经受不了一次打击。所以,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一定要端正自己的态度,谨慎的态度。二是律师事务所的自我教育。现有法律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不可分割的主体,一旦律师风险发生,几乎肯定会影响到律师事务所。首先,是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损失,声誉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最大的利益,声誉的建立是缓慢的,声誉的崩溃是迅速的,有时人们不一定能记住出事的律师,但却很容易记住律师事务所的名字。其次,如果因为律师的不当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律师事务所基本都是第一被告,承担责任还在律师的前面。由上两点原因足以提醒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一定要加强本所的风险管理,建议建立专门的纪检组织或专职的纪检人员,加强风险警示教育,定期对律师进行评估和风险警告。

3、司法行政机关加强行政管理,律师协会加强行业管理。

从本质上说,上述两机关是我们自己的管理单位,承担着管理律师的职责。建议一、加强律师事务所的标准化管理,对管理不善的律师事务所进行重点关注,重点盯防。建议二、加强警示教育、具体案例教育,在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的同时通报近期发生的律师违法、违纪案件,深化风险防范教育的深度、拓宽风险防范的知识面。建议三,严格管理现有律师队伍,依法对违法、违纪律师进行处罚,相对来说,自己处罚影响范围较小、程度也较轻,比起公、检、法处理要好的多。建议四、从严建立律师准入制度,把那些声名恶劣,品质不高的人,排除在律师队伍之外。

4、加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上述“规范”是集全国律师智慧制定的律师执业的规范性规定,同时也是律师风险防范的最佳教科书,如果我们的业务都能按照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去办理,我们的执业风险会显著下降。

5、加强业务学习,推进律师分工的细化。

首先,中国的立法处于快车道,新法的制定与旧法的修改铺天盖地,而我们自已由于办理案件、事务应酬等原因导致用来学习的时间越来越少,很多时候我们并不能保证对自己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完全掌握,长期如期会导致我们因为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够而带来的风险越来越大。其次,我们“三线”城市的律师基本没有对业务进行分工,什么案件都办,宽度太大,精细化程度不够,虽然短时间这种局面很难改变,但长远来看,精细化的专业分工是历史的必然,我们要有所努力。

6、严格规范律师与公、检、法等权利人员的关系。

现时期国家反腐力度逐步加大,公权力人员的犯罪、落马的风险也越来也大,保持畅通的工作关系是律师的办事艺术,建立不正当的关系是律师怀揣的炸弹。

7、稳步推进律师业务保险、人身保险体系的建立。

“常在河边走,很难不湿鞋”除去故意因素外,很难避免终生执业而没有任何过失,从某种程度分析,过失甚至是必然。故建立律师执业的保险尤为重要。另,社会复杂因素日益增多,律师受到他人或意外伤害的可能也越来越多,律师事务所为律师投保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十分必要,否则,有可能一个律师出现意外,他所在的律所就会无力赔偿而解散,解散后合伙人还要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8、具体案件办理中防范风险的几点建议。

①绝不要包揽包讼,这是具体案件中风险最大的行为。②建立规范的《风险告知书》,包括一般的风险告知与本案的特别风险告知,并妥善保管该文书,装入卷宗长期保存。③办案过程中完善《谈话笔录》,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在办案过程中会出现新情况,仅凭《风险公证书》并不能预判所有风险,特别是遇到撤诉、变更诉讼请求等重大事项。④完善收费制度,在物价部门规定的范围收费,出示票据。⑤法律文书必须让当事人亲自签字,否则,事后你可能说不清楚。⑥不要保留当事人证据原件,避免证据丢失的风险。⑦最好让当事人出庭,让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审理经过,避免对你办案经过的怀疑。次之,也要让其认同或指定的第三人参加旁听。⑧刑事案件中避免律师单独取证,你真的无法判断当证人陈述的真假,而一旦证人感觉到危险,很有可能把无辜的你供出来、牵扯进来。⑨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避免当事人事后找你麻烦,而你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同时卷宗归档也能证实你工作的规范性,或为其他关联案件保持必要的证据支持或办案线索。⑩规范与当事人的谈话,注意处理问题的艺术性。现代社会录音、录像技术发达,不只是律师会偷录,很多人都会这门技术,别让你的暗器被别人用来伤害你。世间事千姿百态、纷繁复杂,律师应是协调处理问题的高手,处理问题的艺术性对律师尤为重要。

以上是个人的愚见,愿与同仁共论之。

以上内容由居多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居多韬律师咨询。
居多韬律师
居多韬律师
帮助过 843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居多韬
  • 执业律所: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404*********25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安徽-淮南
  • 地  址:
    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