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是否作为遗产处理
意外死亡赔偿金是否做遗产处理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依照继承法移转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
一.遗产继承
遗产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了遗产的范围。主要包括:(1)公民的收入;(2)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与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遗产并未包含公民在人身损害事故中死亡时事故责任者支付的死亡赔偿金。
遗产继承权利主体: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债务清偿:依据我国的遗产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其中第 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二.意外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者在死者死亡后,按照规定支付给死者家属的。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公民的遗产不包含公民在人身损害事故中死亡时事故责任者支付的死亡赔偿金,而且死亡赔偿金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时并不存在,所以按照《继承法》及其《意见》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2003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不是公民死亡时 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设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形成的请求权,因而不属于遗产范畴.此类问题涉及的航空公司对旅客死亡支付的空难赔偿金,是基于承运人责任而作出的赔偿,属于概括性赔偿,在没有证据证明该笔空难赔偿金是保险赔偿金或者含有保险赔偿金的情况下,不宜按遗产处理
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权利主体的确定: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自然也就不能继承。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
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的分配原则
1.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3.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债务清偿: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对受害人亲属遭受间接损失给予的财产赔偿,但不是可以继承的遗产,债权人不能以此要求清偿受害人生前债务 。只能要求以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或者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