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月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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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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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条件 深圳刑事咨询律师

来源:李月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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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条件 深圳刑事咨询律师

辩护律师:13760187566 李律师

一批准机关
       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咨询专线:李律师,13760187566

服务理念:专业真诚 尽职尽责 尽心尽力
律师楼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深圳市中级法院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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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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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月彬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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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号公交大厦三楼34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