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月彬律师

李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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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被告人辩护权咨询律师

来源:李月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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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被告人辩护权咨询律师   137-601-87566  李律师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有三种:
  (1)自行辩护。在公诉案件中,在向法院提起公诉前,被告人被称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均可以依法自行辩护,对被指控的罪行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和根据。
  (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3)指定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

 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期限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一样有许多时间限制,这些影响诉讼活动的时间称为诉讼期限。诉讼期限大体上可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遵守的期限,如决定立案的期限、报请批捕的期限、侦查终结及提起公诉的期限、抗诉的期限、通知有关人员参加诉讼的期限、审理结案的期限等。

  第二,是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如关押的期限、传唤的期限、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有效期限。

  第三,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完成某一诉讼活动的有效期限。如上诉的期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提交辩护代理手续的期限、申请取保候审的期限、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等。

 
深圳被告人辩护权咨询律师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或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一般来说,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往往相反;此外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什么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均需授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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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月彬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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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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