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月彬律师

李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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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公司企业,知识产权

深圳婚姻家庭案证据律师

来源:李月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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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婚姻家庭案证据律师

李律师:137-601-87566。QQ:593514639
 办理以《婚姻法》为核心的下列诉讼业务:
1 、婚姻纠纷
2 、财产分割纠纷
3 、子女抚养纠纷
4 、涉外婚姻纠纷
5 、继承纠纷
6 、重婚与非法同居纠纷
以婚姻关系为核心的下列非诉讼业务:
1 、 婚前和婚内财产见证 ;
2 、代理离婚案件的调解及谈判;
3 、代理离婚诉讼的调查取证、夫妻共有财产的调查取证;
4 、 涉及财产数额巨大的离婚方案的策划。

  深圳婚姻家庭案证据律师

(1)离婚案件:①婚姻关系证明;②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③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④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⑤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⑥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⑦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⑧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2)抚育案件:①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②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③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3)扶养案件:①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②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③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4)赡养案件:①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②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③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④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⑤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收养案件:①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②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③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④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⑤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⑥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6)解除同居关系:①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②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③财产清单(参照离婚财产清单填写)。

(7)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①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②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③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8)监护权纠纷:①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②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③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深圳婚姻家庭案证据律师

咨询专线:李律师,13760187566

服务理念:专业真诚 尽职尽责 尽心尽力
律师楼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深圳市中级法院后门

 

以上内容由李月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月彬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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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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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月彬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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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号公交大厦三楼34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