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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来源:常卫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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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卫东律师简介:

人民调解员 《劳动午报》法律顾问

《劳动午报》特聘法律专家 《常律师信箱》专栏首席答疑律师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最近,成功代理了一件员工申请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案情是用人单位未与员工协商一致,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遂委托我们向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申请。作为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其岗位为渠道经理,与被申请人公司签订了至2015年5月到期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庭审中,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在职期间遭遇多次投诉且性格不适合担任管理工作,此外还称申请人在上班期间使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故以此为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我们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质证,明确指出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的岗位职责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被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申请人存在违纪事实的材料系与其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所出具的,依法不应予以采信。另外,被申请人《员工手册》列明的违纪行为已由被申请人明确界定为一般违纪行为,根本不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且该制度中明确了违纪处分的流程。被申请人既无法提供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过错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其已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人所谓的违纪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主张,证据不足,其以此为由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显然已构成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我方代理申请人提出的与被申请人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获得了仲裁委的支持。

律师在此提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需慎之又慎。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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