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志明律师

卜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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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益阳

擅长:继承,婚姻家庭,综合

杨芬案结案报告

来源:卜志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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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报告

案件性质:离婚纠纷

代理阶段:一审

委托人:杨芬

委托时间:20111019

代理人:卜志明

结案时间:20111027

一、案情简述:

原告杨芬与被告王和均于1998年在东莞打工时间相识恋爱并同居,在2000510日未婚先孕,生下一子取名王祁坤,2002816日在沅江市民政局补办婚姻登记。登记结婚后,王和均随原告在沅江居住,后因生活窘迫,双双到外地谋生。婚姻后因王和均不务正业、游手好闲,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对原告进行殴打,故双方于2007年起分居至今,现原告要求起诉离婚,儿子王祁坤归原告抚养。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入手点主要是需证明原、被告双方确已于2007年起分居且被告王和均婚后以沅江为经常居住地。为此,本代理人专门到黄茅洲镇黄茅洲村了解情况,对此情况进行了查实,当地村委会也对此出示了证明。虽说本案从表面上看并不复杂,通过调查所查证的事实也达到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的法定条件,但据原告反映,被告王和均性格暴戾,在外务工期间也曾屡有违法行为,故为避免酿成恶性事件,本代理人认为本案应尽量以平和的方式结案为妥。

三、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在主审法官张志伟的主持下调解结案,原、被告离婚、儿子王祁坤由被告抚养,双方的共有财产即座落于沅江市黄洲茅镇黄茅洲村二村民组84号的平房一套归儿子王祁坤所有。

四、本案心得:

通过本案,本代理人从中领悟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首先要考虑的不应是案件的胜负,而是如何化解矛盾,如何避免矛盾的激化。本案以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式结案,既维护了委托人杨芬的利益,不负当事人所托,又有效避免了潜在的恶性事件,可谓皆大欢喜。

                                                

 卜志明

                                                20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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