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灿辉律师

张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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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征地拆迁,综合

要离婚,怎么分割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

来源:张灿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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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灿辉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从20117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以来,本人经常收到“夫妻财产怎么分割”的问题。

本人刚刚解答了“我结婚后,父母以我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现在,由我来偿还银行贷款。请问,该房屋的产权人是谁?如果我离婚,该房屋是否被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问题。现就相关问题作一个详细解答。

限于本人的学识和能力,纰漏错误不可尽免,欢迎批评指正。

要想做出准确判断,本人认为定要考虑下列因素1、婚前还是婚后;2、男方父母、女方父母,抑或是双方父母共同购房;3、全款还是贷款; 4、谁还月供;5 、登记在谁名下。上述要考虑的因素,应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一   婚前,男方父母出资全款购买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怎么分割?

:房产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女方亦然)

 

?二  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款购买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男女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或者女方待业在家,男方一人还贷)怎么分割?

:离婚时,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尚未偿还的贷款为男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由男方对女方进行补偿。(女方亦然)。

参见《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怎么分割?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分两种情况

1、全额付款,按份共有。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第二款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双方父母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分两种情况:

21婚前购买,一方或双方共同还贷情况下。离婚时,婚前实际付款及相应房屋增值部分宜按份共有,婚后还贷及相应房屋增值部分宜按夫妻共同共有处理。

婚前实际付款额=任一方父母出资额+任一方还贷数额额。

22婚后购买,一方或双方共同还贷情况下。离婚时,双方共同还贷及相应房屋增值部分宜按夫妻共同共有处理。除此之外,宜以按份共有予以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并未明确双方父母在婚前还是婚后出资购买,亦未明确是全款还是贷款。本人认为如果不分情况,一概以父母出资份额来确定双方离婚时对房屋所享有的产权份额,则抹煞了夫妻之间,共同生活、共同创造,共同拥有财富的价值所在,可能会导致不公。本人斗胆将上述情况细化,但愿能解决实际问题。举例说明,欢迎感兴趣的同志批评指正。

婚前购买情况下

例:20006月,双方父母为甲、乙购买一套房屋,合同价款20万元,首付10万元。银行贷款10万元,其中,甲父母出资7万元,乙父母出资3万元。

20026月,甲乙登记结婚。房屋增值至30万元。此前,甲方偿还贷款本金1万元。乙方没有偿还贷款。

2009年,甲、乙双方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离婚时,房屋贷款已清偿,房屋价格攀升到100万元。

如果只考虑父母出资,不考虑夫妻关系之特殊性,机械地将房产按份进行分割。也就是,甲方70%,房屋折价款70万元;乙方30%,房屋折价款30万。这个结果对乙方是不公平的,为什么?如果感兴趣,请继续往下看。

甲、乙的情况,如果换作?二的条件,也就是说乙及其父母在婚前未支付房屋首付款,亦未帮助还贷。其他条件不变,甲、乙离婚时,乙可以获得补偿款数额一定大于44.5万元。 

理由:44.5万元=(实际还贷数额+房屋增值部分)*1/2

实际还贷数额=贷款余额9万元+利息,按夫妻共同共有处理一人一半,大于4.5万;房屋增值部分8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按夫妻共同共有处理,一人一半,40万元。

甲、乙结婚前,乙父母出资3万元的情况下,乙离婚时能获得3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乙父母没有出资的情况下,乙离婚时能获得44.5万元以上的补偿款。

如果按本人出具的解决方案,如?三 21项下同样的情况,对乙方及其父母来说都是比较公平的。举例说明:

甲实际付款8万元(首付7万,还贷1万),占11万元的73%。乙占27%。对30万元(登记结婚时)的部分,甲、乙双方按份分割。离婚时,对共同还款9万元和增值部分70万元,按共同共有,一人一半分割。这样,离婚时,乙可获得47.6万元。(公平起见,可判令乙对甲在婚前偿还的贷款利息进行补偿。或者从增值部分中扣除甲婚前支付的房贷利息后再各一半进行分割。)

A8.1万元=30万元*27%

B,39.5万元=70+9万元)*50%

二者共计47.6万元。

婚后购买情况下

例:丙、丁于20001月登记结婚。20006月,双方父母出首付款购买一套房屋,价款20万元。丙父母出资7万元,丁父母出资3万元,贷款10万元。2005年,房贷还清。20065月,丙、丁离婚,此时,房价上升到100万元。

如果按《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处理,丙占房屋的70%,可获得房款70万元,丁占房屋的30%,可获得房款 30万元。

按?三22 结果 :丙可获得房款为52=首付7万元+5+40万;丁可获房款为48=首付3+5+40万。(注:5万元是贷款本金的一半,40万元是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

二者比较,公平不公平显而易见。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适用于双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的情况,无论是否结婚。

 

问题四?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怎么分割

: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为一方所有,不予分割。

参见《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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