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亮律师

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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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社区法律讲座讲稿老年人权益篇

来源:张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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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讲稿

开场白:

各位大伯、大妈,大叔、大婶老年朋友人,下午好!

我是来自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董瑞律师团的解瑞松律师,刚才白所长也进行了简要的介绍,我们呢专门来和大家一起聊聊法律,今天我聊的主题是《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其实今天看到各位大伯、大妈们感觉特别亲切,为什么呢?咱们中国有句古话叫做“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我的父母也和你们中的一些年纪相仿啊,所以看到这些大妈、大伯们我就很自然地想起了自己的父母啊。所以,今天我在上面聊完之后,大家有什么疑问或者生活中遇到了什么困难就只管向我们来咨询,我们可以帮大家想想办法。

好了,咱们言归正传,咱们今天主要是聊法律,一提法律,不少人就都觉得枯燥无味,很乏味。所以啊,今天我今天主要想给各位大伯、大妈、大叔、大婶们讲讲故事,不止讲法律。

    好,下面就开始我们今天的故事会:

故事的名字叫《一颗苹果树》:

很久以前有一棵苹果树。一个小男孩每天都喜欢来到树旁玩耍。他爬到树顶,吃苹果,在树荫里打盹……他爱这棵树,树也爱和他一起玩。随着时间的流逝,小男孩长大了。他不再到树旁玩耍了。 
   一天,男孩回到树旁,看起来很悲伤。来和我玩吧!树说。小男孩没有回答而是说自己需要钱去买玩具。于是树让小男孩摘掉树上所有的苹果去换钱买玩具,小男孩然后高兴地离开了。却好长时间男孩没有回来。树很伤心。 
又一次男孩回来了,树说要和他玩,可是小男孩说,他没有时间玩,他需要工作,需要为了一个遮风挡雨的房子。于是树让小男孩砍光了所有枝干,建起了房子。小男孩又走了。树很孤独,伤心起来。
再后来,小男孩用树的树干做了船去航海,又过了很久才回来。此时树含着眼泪说。我真的想把一切都给你……我唯一剩下的东西是快要死去的树墩。” “现在,我不需要什么东西,只需要一个地方来休息。男孩答到。过来,和我一起坐下休息吧。男孩坐下了,树很高兴,含泪而笑…… 
  这是一个发生在每一个人身上的故事。那棵树就像我们的父母。我们小的时候,喜欢和爸爸妈妈玩……长大后,便离开他们,只有在我们需要父母亲,或是遇到了困难的时候,才会回去找他们。尽管如此,父母却总是有求必应,为了我们的幸福,无私地奉献自己的一切。

各位大伯、大妈、大叔、大婶,身为父母都在已经或者正在为自己的孩子在付出着,你们又何尝不是那一颗苹果树啊,渐渐的从黑发人变成了白发人,这其中又蕴含着怎样的付出啊!于是,在你们照顾孩子的过程中逐渐由一个照顾孩子的人成为一个需要照顾的人。传统中国非常讲究“孝道”,号称“百行孝为先”,“百善孝为本”,皇帝标榜“孝治天下”,选官则“举孝廉”,所谓“求忠臣于孝子之门”,儒家经典有《孝经》,通俗读物有《二十四孝图》,“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被设想为“孝道”的最高境界。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向推崇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的孝敬,是出于内心的真情实感的,孝完全是发乎情,止乎礼。孝不仅是生活上的瞻养,更是一种敬爱之情、精神沟通和心灵慰藉。真正的“孝道”,是使父母生前享受人生安乐,死后对之表达哀戚之情。 可是人总是不一样的,有孝顺的孩子,就有不孝顺的孩子,遇到这样的孩子,父母又有什么办法为维持自己的应该享受的赡养与照顾呢 ?

【主要讲老年人赡养】:

下面我们来看看贺大爷的故事:

话说洪庄社区的贺大爷夫妇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比较能干,学得一手技术活,经济条件还不错,贺大爷跟着大儿子一起生活;可是二儿子有点不正干,游手好闲,不让家人管教,并且结婚时与父母签订协议:不要父母彩礼,不继承父母遗产,今后也不赡养双亲。本来呢这也相安无事,可是贺大爷的大儿子在一场车祸中失去了双腿,一下子就把大儿子本来还不错的生活拖入了困境,偏偏祸不单行福不双至,贺大爷么过多长时间也因此得了大病,需要一大笔医药费。大儿子是无法指望了,贺大爷找到小儿子,要求要求他负担部分治疗费用,但被小儿子拒绝。小儿子说了:当初已经签过协议了,我不要你们的彩礼,也不要你们将来的遗产,我就不该赡养你们。

那各位大伯、大妈、大叔、大婶们怎么看这个事情呢 ?他们签的协议是不是有效呢 ?【场上场下互动】

后来贺大爷万般无奈,将小儿子诉上法庭,法院认为:小儿子与以不要财物和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与父母签订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属无效协议。判决小儿子必须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规定: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得附任何条件,更不能拒绝。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放弃赡养父母的义务,也不得以父母早年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父母。此外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应对养父母和继父母尽赡养义务。其实想想啊,乌鸦尚知反哺,小羊羔吃奶都是双膝下跪呀,动物也也知道报父母恩情的,何况我们为人子女的呀。各位老年朋友,也是从年轻是走过来的,想想之前,有了孩子是盼着孩子能够健康成长,还在长大了是盼着孩子读好学校,找个好工作,找个好媳妇,等自己的孩子有了孩子,还要再去帮着孩子照顾他的孩子,等孩子的孩子长大成人自己也年纪大了。想想各位老年朋友,没有闲着的时候呀,所有,作为子女的孝敬你们是天经地义,是最基本的伦理啊。

   了解了贺大爷的遭遇,我们再来看看袁大伯家的故事,

【主要涉及老年人再婚】

     今年62岁的袁老伯与前妻共生育有3个子女,20年前小儿子和前期因病不治相继身亡,他一个人含辛茹苦抚养两个儿女,因为咱们老传统都说继母对孩子不好,为了不让孩子们受到不好的对待,袁老伯一直也在没有结婚,虽然不断有人介绍,可是还是被袁大伯婉拒了。前两年袁老伯依赖的大儿子又不幸去世,仅有的一个女儿又远嫁他乡。这样一来袁大伯真正是孤苦伶仃了,后经人介绍,袁老伯与丧偶的兰阿姨相识。此时,袁老伯的女儿袁某在弟弟不幸死亡后做通丈夫工作,夫妻二人准备把袁大伯一起过过来住,打算照顾袁老伯的生活。可是,袁某经常与兰阿姨因家庭生活琐事闹一些纠纷。20101 O月,袁老伯打算与兰阿姨登记结婚。然而这遭到了女儿的强烈反对,并声称,如结婚将不再照顾袁大伯。后来袁大伯还是和兰阿姨办理了结婚证。由于不能很好相处,兰阿姨一气之下要离开袁大伯女儿的住处,回到袁大伯之前的住处单独住。袁老伯亦随兰阿姨一起住到自己的一套小一居去了。可是住的地方是有了,经济来源却没了。没有经济来源的袁老伯生活上更是显得捉襟见肘。无奈之下,袁老伯只好要求女儿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但女儿拒绝了父亲的要求,女儿以袁大伯再婚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自己生活也不好为由拒绝。其实啊,这女儿还有一个小算盘呢:现在找一个兰阿姨过来,那不是明摆着要分袁大伯的那套房子嘛,那怎么行?!这可难为了袁大伯,一方面自己的生活无着落,另一方面又是自己的女儿,态度有很强硬。这可怎么办呢?

各位在座的觉得这个事情该怎么处理呢 ?有谁有啥好办法帮助一下袁大伯?【场上场下互动】

于是袁大伯找到了街道司法所和居委会,希望能够做调解【可以增加介绍居委会和司法所】,可是都没有结果,万般无奈之下袁大伯只能诉诸法院了。要求法院判定女儿每月支付积分生活费500元,并且支付相应的医疗费。

法院到底支持了没有呢?我们接着唠:

其实,这个故事中袁大伯的事情中涉及到了三个问题:

其一、老年人再婚的权益,老年人再婚是不是需要征得子女的同意呢?咱们中国有句古话说的是:“人生三大痛苦:幼年丧母,中年丧妻,老年丧子”,袁大伯差不多是后两者了。我就在想,为什么年轻时男的叫女的叫“老婆或者妻子”,到了年纪了有称为“老伴”呢?主要还是老了有了伴吧。有句话说“最美不过夕阳红”,这话要是放在婚姻里面,我觉得应该这样说:“最美不过夕阳恋”我们回到这故事上来,我想袁大伯老了想找个伴,这也是合乎情理的。其实说到底这是个老年人再婚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在《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而且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从这中间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第一、老年人朋友们的再婚也应当遵循“婚姻自由”的原则,任何人包括儿女在内不得任意干涉;第二,老年朋友再婚后不改变与原子女的赡养关系,原来的子女仍应当尽赡养义务。这些内容在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也有明确的说法。《老年人权益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老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所以说,老年朋友们再婚是没有法律障碍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老人好不容易下了再婚的决心,最终还是因为子女的强烈反对、干涉而最终放弃。而最终选择了不顾子女反对坚持再婚的老人,也往往因为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不融洽而带来更多的问题,故事中的袁大伯的拒绝赡养就是一类常见的例子。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子女应该明白,老年人为子女和社会作出了贡献,在年老体弱时理应受到保护,干涉父母再婚已经是错误,由此拒绝赡养老人更是错上加错。其实在更多的情况下,两代人可以在心平气和的氛围里进行沟通,老人还可以要求亲友或者子女所在的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调解组织,对子女进行教育和劝解。在子女因反对父母再婚问题上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时,老年人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其二:关于财产的问题

    在这个故事中,袁大伯的女儿其实担心的还有一点:担心袁大伯那套房产被兰阿姨给抢走。俗话说“有恒产这有恒心”幸亏袁大伯还有这么一套房产,起码有居住的地方了,否则还不知道会怎么样呢。其实故事中的这套房屋在法律上应该属于袁大伯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结婚了倒也不必然会分给兰阿姨。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兰阿姨在法律上对房屋时没有所有权的。但是有一种情况会导致兰阿姨对房屋产生所有权:就是如果袁大伯去世了,又没有留下遗嘱说房子给谁,那么他的这个房子连同他其他财产都属于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而法定继承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有关规定继承人有: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兰阿姨作为袁大伯的配偶是有权利成为法定继承人的。

【穿插:什么事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什么叫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所以上面我们说的是如果袁大伯没有留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的情况。但是如果袁大伯办理了遗嘱呢?肯定要按照遗嘱来办理的,也就是说袁大伯想把房子给谁有他自己决定的。各位老年朋友们想想,袁大伯的女儿的担心是不是多余了,如果她对袁大伯好一点,毕竟是自己的女儿嘛,袁大伯也不一定就不会把房子留给她。

谈到这里我想大家都能知道袁大伯起诉女儿的诉讼结果了吧,对!法院支持了袁大伯的诉讼请求,要求女儿每个月给袁大伯400元生活费,并且在大病大灾的时候应当给袁大伯必要的物质帮助。

   其实从这个故事中,我想给各位老年朋友提一点:就是要谨慎处分自己手中的财产。俗话说的好,“有恒产这有恒心”、“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对自己的财产处分要慎重,因为这是各位老年朋友的重要的物质保障。现在呢,有一些儿女,对自己的父母不孝顺,或者是对自己的父母孝顺也是为了父母手中那点财产,不是真心的孝顺,这种情况下,一定更要慎重处理自己的手中的财产,这样起码作为老年朋友会有一个最基本的物质保障。当然啦,咱们也不是说子女们都不孝顺,而是说自己手中有可以支配的财产,可以避免可能会出现的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啊,作为父母自己手中有点财产,哪个子女对你好,哪个对你不好,肯定也是心知肚明嘛,人心都是肉长的,对你好的,你不是也想对他好点嘛,所以,这样你自己心里也舒坦嘛。

好了,今天我们的故事就讲到这里,我希望各位老年朋友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生活,真正过上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老有所乐的美好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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