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秀君律师

栾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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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黑龙江-齐齐哈尔

擅长: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齐齐哈尔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代理词

来源:栾秀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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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本案案卷卷宗。与委托人进行了反复地多次地交谈,刚刚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齐齐哈尔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入股”是非法的和无效的,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的“股东”义务。

20037月,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领导,瞒着2000多名职工,以原六家分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的部分设备及部分房产作价400万元以实物形式出资,占股资比例的33%。自然人股东秦XX以现金形式出资人民币800万元,占股资比例的67%。注册成立了齐齐哈尔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人民币。

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对于向齐齐哈尔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400万元这件事关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既未依法召开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也未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明显地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出资入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明确的法律程序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现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从我方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来看,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评估出资的21处房产的所有权人还是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根本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严重地违反了公司法的强行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齐齐哈尔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入股”是非法的和无效的,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的“股东”义务!

二、 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这六家分公司与总公司是松散的组合,一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立于1984年,成立时由齐铁分局集体经济管理分处投资50万元,企业经营20年又积累了一部分资金。2001年由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升级将原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处、齐齐哈尔市XX建筑工程公司、齐齐哈尔XX工程处、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六个公司合并,注册资金增加到1160万元。新的公司名称仍为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其中原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处、齐齐哈尔市XX建筑工程公司、齐齐哈尔XX工程处、齐齐哈尔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更名为:XX分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

   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2001年创立以来,一直与其下属的六家分公司无资金往来。将六家分公司松散地组合起来只是为了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升级的需要而临时抱的佛脚。我方提供的证据证明: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2001年成立后向其下属的六家分公司分别注资100万元是虚构的事实。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XX分公司及XX分公司有独立的营业执照、独立的账户,一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对涉案房屋征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是XX分公司和XX分公司,并不是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是被查封冻结财产的真正所有权人!

  综上所述, 本案的被执行人是齐齐哈尔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本案原告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该案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分别是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XX分公司及XX分公司的财产。齐齐哈尔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是两个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执行齐齐哈尔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债务却查封冻结了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财产明显是错误的!十多年来,从来没享受过任何股东权利,分过一分红的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却被要求承担不属于自己的所谓的“股东义务”!无辜的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2000多名嗷嗷待哺的职工却被要求为少数公司领导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试问:正义何在?公理何在?请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对原告齐齐哈尔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涉案财产的查封、冻结!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院予以采纳!

                        代理人:栾秀君

                        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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