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龙律师

李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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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日照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一起成功的无罪、罪轻辩护

来源:李成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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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成功的无罪、罪轻辩护

2012年4月份,洪凝镇某村村民到我单位咨询。在与当事人详细交谈后了解到,其儿子王某因涉嫌强奸、抢劫罪被五莲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由于其父亲并不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其无法带给我们准确的信息。在得到其父亲的委托之后,我便以王某辩护人的身份介入了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理程序。

为了更好的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我到相关部门依法查、复印阅了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有强奸罪,并强奸3次;同时,指控王某犯有抢劫罪。具体的指控事实有:

一、强奸罪。

被告人王某与其同事将被害人周某约至大郭村的出租屋内吃饭,被告人王某就产生了与周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当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将在场的其他人支走,将被害人摁倒在床上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在此过程中也是极力反抗,但是没有成功的阻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强行脱下周某与其发生了三次性关系。

二、抢劫罪。

被告人王某从诸城搭乘诸城市出租车至五莲家中,因被告人王某到家后想继续搭乘该车返还诸城,故让出租车司机在外计时等候,而出租车司机等不及,多次到其家中催促,并出言不逊。故王某恼怒,手持铁镐追赶出租车司机,并将出租车挡风玻璃砸碎,并追赶至村前公路。出租车司机驾车离去,被告人王某拦截公路上一行驶的货车,想搭乘追赶。货车司机停车后,得知被告人想搭乘该车,其不予理会,而被告人便以砸车相威胁。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产生了索要钱财的想法。由于该车司机没有带钱,让其想另一位同行的司机索要。此时,另一位货车司机行至此处见状停车,将钱交给了被告人王某。王某将铁镐放下,两司机将被告人制服并报警。

 

 

 

由于在此之前王某曾经因涉嫌寻衅滋事收到过劳动教养,因此对王某的处罚会酌情加重。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王某的强奸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抢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之后至少会判处九年有期徒刑。

我在认真研究案件有关材料时,发现公诉机关的指控确实存在着错误。首先,在抢劫罪中,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针对被害人人身,而仅仅对车辆、财物使用了暴力,其暴力行为并没有针对人身,因此并不能构成抢劫罪。其次,在强奸罪中,被告人王某虽然实施了强奸行为,且完成了三次射精,但是强奸的次数不能以射精的次数来认定。其行为仅仅构成一次强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强奸同一妇女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我又多次到五莲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由于被告人对法律仅仅是一知半解,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犯有抢劫罪没有异议,对自己射精三次与强奸三次之间的差别也浑然不觉。但是作为辩护律师我深知,即使当事人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我也不能将错就错,必须提出对法律、对事实正确的见解。

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人对两起案件均自愿认罪。但是作为辩护人深知此时必须选择合适诉讼策略,以保护被告人的利益。如果我同意被告人自己的意见,虽然被告人可以因自愿认罪而得到一定的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却将面对两项罪名数罪并罚的后果;如果我提出无罪辩护,万一法院不认定其无罪,那么被告人可能会面临“不思悔改”的不利后果。因此,在法院在征求我对本案意见时,我选择了对本案的两个罪名区分对待的策略。对于强奸罪我接受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意见,而对于抢劫罪我毅然做出了无罪辩护的选择。这样使得当事人既可以享受到自愿认罪带来的从轻,又可以对公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力的反击。

在法庭辩护中我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是强奸罪。由于本案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强奸三次,这对被告人是十分不利的,强奸罪的量刑起点就是在三年半到四年之间,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到一年半。如果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当听到公诉人轻描点写的说出被告人强奸三次时,被告人并不知到该指控的凶险。但是作为辩护人立即对公诉人所指出的三次强奸提出了异议,并表达了自己的意见。被告人在当晚与被告人发生了三次性行为,但并不是三次强奸,这之间是有区别的。三次强奸需要有三个不同的犯罪动机,三个犯罪准备,三个从着手到实施终了的过程。但是本案中被告人的三次性行为却是基于同一个犯罪动机,只有一个犯罪准备,只用一个从着手到实施终了的过程。因此,仅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一次强奸。

其次,是抢劫罪。强奸罪中的一个重要的罪与非罪的区别就是行为人否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但是本案中的被告人并没有威胁被害人的人身,而仅仅是说“你不给钱我接着砸(车)”,因此,被害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劫罪。另外,被告人的索要钱财的犯意,是产生在被告人实施暴力之后,也就是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不拉他去追出租车时产生了报复心理,在报复心理的支配下砸车。在这时候才产生了索要钱财的想法。显然被告人在产生了抢劫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行为。因此其行为便无法构成抢劫罪。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述观点,被告人的抢劫行为宣告无罪;被告人的强奸行为按照强奸一次处理,另外鉴于被告人曾经被劳动教养,仅在量刑起点四年的基础上略作上浮,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零两个月。被告人及家属在得知该判决结果后均十分满意,表示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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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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