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一方在企业中的股份如何分割
来源:祖文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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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权是一种综合性权能,包含财产性权利和事务参与权,特别是事务参与权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夫妻离婚时,对于一方在企业中占有的股份,无法直接直行分割,从维护企业稳定、方便生产的角度考虑,原则上以持有企业股份的一方继续持有,并给予对方作价补偿,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形成的股份,一方欲证明系个人财产出资而取得该股权,应负举证责任,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求分割股权的一方,应当在举证期内提出评估申请,否则法院一般不会处理该项诉讼请求,只能在判决离婚后另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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