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程序
必须是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非法用工单位之间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承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之前劳动关系,也能马上进入工伤认定程序。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者合同,用人单位也不承认其劳动关系。按规定就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确认其事实劳动关系才能进入工伤认定程序。
劳动者受到地伤害因材料不全或其他原因,不能确认劳动关系或不能认定为工伤时,劳动者可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的案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