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离婚案例分析
来源:祖文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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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受害方在诉讼中因客观原因难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承受不应有的败诉结果的,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此类案件的特点,积极主动收集证据,如无法自行收集的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以切实维护妇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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