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文敏律师

祖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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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擅长:公司企业,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房地产开发商未取得售房许证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处理

来源:祖文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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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房产交易中买受人因出卖人(房产开发商)未取得售房许可证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须向买受人承担除购房款及利息和赔偿责任以外的已付购房款一倍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买受人自己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出卖人的责任。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规定只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售房,如出卖人(房产开发商)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谎称“五证”齐全,是明显的欺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导致合同无效”。

    如何界定出卖人欺诈行为

    (房产开发公司)在预售商口品房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应明确告知买受人其所开发项目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卖人在销售合同中如未明确告知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种行为可认定为出卖人愿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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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祖文敏
  • 执业律所: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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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30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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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548号丹彤大厦一楼(盘龙区检察院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