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突发疾病死亡的处理重点
来源:祖文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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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因自身疾病原因突发性死亡的,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应适用无过错原则,而应适用公平原则,判令雇主对雇员亲属进行适当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因自身疾病原因突发性死亡的,雇主对死亡的结果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如果由雇主承担雇员因自身疾病死亡造成的大部分损失显失公平,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和雇佣关系存在的客观事实,基于适当、合理的原则雇主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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