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云律师

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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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云南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公司企业

未按约定向第三人付款原债权人可主张债权

来源:程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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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由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全部管材,以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某村委会签订买卖合同,所有货款由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收取后再交给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2009年6月25日,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某某村委会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某某村委会供应了价值3178752元的管材,某某村委会向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了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2430590元,剩余的748162元双方约定由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给某某公司,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了某某公司508162元后,就以其向某某公司购买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扣下240000元不付。后某某公司见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不付款,便向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追讨货款,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了货款,随即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找到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要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的240000元货款,但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约定将这笔货款支付给某某公司,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没有权利要求其付款为由拒绝支付。后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委托程云律师提起诉讼。

承办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已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不应以其他合同纠纷而拒绝履行本案的合同义务,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未向第三人履行的,应向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判决:由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代收货款2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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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28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程云
  • 执业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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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2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