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定向第三人付款原债权人可主张债权
来源:程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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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由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全部管材,以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某村委会签订买卖合同,所有货款由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收取后再交给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承办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已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不应以其他合同纠纷而拒绝履行本案的合同义务,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未向第三人履行的,应向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判决:由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代收货款2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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