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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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难”问题分析

来源:李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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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黄某与姜某某于200911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429日生育儿子姜某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每次出现争执,被申请人都会对申请人施以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为了孩子,黄某一直都在隐忍,然而到了2016年和2017年,姜某某多次对黄某实施严重殴打等暴力行为,每次黄某都只能求助于警察才能保障自身安全。20171月至3月间,黄某就姜某某的严重家暴报警了四次,而稍轻的家暴更是不计其数,姜某某还在言语上对申请人进行恐吓、威胁,甚至阻拦儿子正常上学。除了人身攻击言语威胁外,姜某某还会通过撬锁撞门等破坏方式,阻止黄某自我防卫姜某某的施暴行为,致黄某的身心长期遭受极大伤害和影响。为此,黄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然而人身保护令发出送达后,姜某某并没有认真执行该项人身安全保护令,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继续骚扰跟踪干扰申请人及儿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无奈之下黄某只能于2017730日向法院申请变更人身安全保护令,并称申请人因遭受被申请人的家庭暴力,曾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被申请人前述行为并未停止,甚至还在黄某车上放定位追踪器,跟踪尾随和骚扰,甚至还驾驶汽车从后面顶撞黄某驾驶的车辆,更抢走黄某的钱包证件,黄某只能向派出所报案寻求帮助,派出所以被申请人摔坏申请人手机为由给双方做了笔录,才给申请人争取到时间离开派出所。第二天被申请人及其家人又前往申请人父母的住处闹事,威胁恐吓,甚至企图将孩子抢走。申请人及其家人惶惶不可终日。综上,申请人及其儿子家人正处于随时会遭遇被申请人恐吓伤害的境地,目前儿子根本无法正常上学,黄某及亲属惶恐不安,为此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增加以下请求:

一、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干预申请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及禁止干预儿子姜某甲正常的学习、生活。

案件焦点

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对于申请人黄某的第一次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将某某对申请人黄某实施家庭暴力。对于第二次因申请人黄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0条规定的变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第3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姜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黄某及其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姜某某干预申请人黄某正常的工作生活,禁止被申请人姜某某干预儿子姜某甲正常的学习生活。

律师后语

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效果不好,这是困扰各大法院的一大难题。对于人民法院如何确保主导执行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如何协助执行各机关各自的职责分工,谁来监督失职如何追究等问题,现行法律均都没有规定,如此一来,很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局面,使得申请人的权利保护陷于不稳定的状态。人身安全保护令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司法救济,如果不能解决家暴受害人的后顾之忧,让其有底气坚强起来,最终还是不得不依附于施暴者。这种情况下人身保护令可以说是形同虚设。如何切实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之有效是我们确需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

法院的执行应强调违反保护令的处罚,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依法对违反保护令人员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能对被申请人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同。同时要加强宣传,增加保护令的公信力,一方面继续开展普法教育,让更多人知道并懂得运用保护令为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应该增加对违反保护令人员惩罚知识宣传,尤其是构成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让被申请人懂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威严,不敢随意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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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丽
  • 执业律所: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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