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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输错信息,就说有涉嫌贷款诈骗罪的风险,要求缴纳保证金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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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贷点款,仅仅输错了银行卡号一两位,就要求缴纳高额保证金,为什么还说“我”有涉嫌贷款诈骗罪的法律风险?

近期总是遇到一些群众咨询,自己在某某网贷平台想贷款应急。但是由于心急填写错了银行卡一位数,然后网贷平台要求要缴纳保证金,否则不但不放款还要有法律责任,甚至被威胁构成刑事犯罪,主要最多的就是提到《贷款诈骗罪》。甚至还图文配合的拿出一张贷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的以银监会为抬头,还配有银监会公章的文件,其内容核心意思就是威胁贷款人加纳保证金,承诺贷款成功后一并发还,不缴纳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有些群众心声畏惧但有觉得不对劲。其实是对贷款诈骗罪的不了解。简单来说这个罪名并不是任何人都那么容易触犯的。我们先不评论这种网贷平台是否是诈骗网站,我们可以简单的介绍下什么是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由上述法条可知: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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