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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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执行律师在民商事执行案件中能做什么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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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为,拿到胜诉的判决就意味着能拿到钱,直到遇到执行困难的时候,才发现原来有很多事情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律师在执行过程中能做什么?
  第一,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权利。
  按照现有执行规定,被执行人应主动报告财产情况,但是我们都清楚,被执行人是不可能准确、及时报告财产的。那就需要我们第一时间掌握被执行人的详细财产情况,并及时要求法院查封或冻结,从而满足我们的执行要求。那作为专业的执行律师,实践中总结了一套特有的调查财产线索的方法,能迅速调查清楚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便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督促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权利。
  由于现有执行制度以及法院执行力量的限制,法院无法对每一个案件进行细致的调查。那么就需要被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且需要说明相关情况的紧急程度,从而说服法院对个案进行重点执行。
  第三,随时、及时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在执行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执行需要,需要二次执行,但是我们又不清楚被执行人何时、何地会出现财产,那就需要我们密切关注被执行人的动态和财产变化。
  第四,进行被执行人追加和变更,最大实现执行目。
  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满足执行需要的情况下,就需要研究与被执行人有关联关系、能够代替或与被执行人一起来承担执行责任的主体,及时的变化主体,来最大满足执行目的。
  第五,被执行人恶意转让财产,及时发现和阻止。且限制被执行人相关的消费和出行自由。
  在诉讼以及执行中,经常会出现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来避免财产被执行,那么其转移的可能是自己名下的财产,也可能是其关联主体的财产。涉及主体较多,需要我们在执行程序中密切关注,及时阻止。且应第一时间要求限制被执行人的相关人身和消费自由。如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第六,针对执行标的物及时拍卖和评估,最大满足执行目的。
  在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别是不动产)被查封或冻结期间,需要满足执行申请人的执行要求,法院要进行变现,那需要评估和拍卖,那怎样在拍卖的过程中最大获得执行价值,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
  第七,被执行人不服生效判决,及时申请中止或暂缓执行。
  被执行人认为生效判决错误或执行行为错误,应及时提出异议或进行申诉,从而产生对执行的实际影响,达到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目的。
  第八,案外人财产被执行,及时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阻却执行。
  发现被执行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而属于本案以外的主体,那就需要我们案外人及时提出异议,且在异议如若不被支持的情况下及时进行确权诉讼,来阻却案件执行。
  第九,督促或监督执行法院执行行为合法性。
  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了现有执行法律规定,应及时给予执行监督,如已造成损失,应及时提起司法赔偿诉讼,维护执行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多债权人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同时要求执行时,进行优先满足执行目的。
  怎样在多债权人同时对某一标的物要求执行的情况下,优先满足某一执行申请人,是完成执行目的的关键一环。应及时准确、有理有据完成执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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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胡海春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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