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兵律师

王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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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西-晋中

擅长:知识产权,公司企业,涉外纠纷,婚姻家庭

关于科学、正确、高效开展工伤认定工作,维 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建议

来源:王建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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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经国务院第375号令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自《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以来,为工伤处理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证,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强制力度。应该对工伤认定和处理提供了更加便捷、更为科学的基础。

但就我国目前劳动力富余、就业形势紧张的实际状况,相对于发达国家,职工在企业法人面前仍然是值得全社会普遍关注的弱势群体。由此仍然导致了一个很普通但不正常的现象,就是职工在工伤或患职业病后并不能依法获得赔偿,其中最关键的一环突出反映在索赔的起步程序,即工伤认定方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综合分析有关规定,表明了《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和《工伤认定办法》“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宗旨。也由此看出,国务院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时“倾向于弱势群体”和“认定程序的可操作性”。也可以这样认为,工伤认定不是一个复杂的程序。但事实并非如此。地方企业尤其私营企业,在劳动用工上不合法甚至违法的现象普遍存在,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因为就业紧张,劳动者对此也只能顺从,如果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意味着下岗失业。

工伤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首先应由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再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包括进入单位和事故现场,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等等。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事实上是,一旦工伤发生,既然企业在劳动用工上违规操作,一般不会主动申请工伤认定,只能由受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进行申请。但在提供有关材料时,一无劳动合同,二企业不配合甚至否认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或者忍气吞声听之任之,或者为之走上漫长的讨回公道的道路。

按照法律规定,这一难题便交给了劳动保障部门,但面临企业百般阻挠甚至彻底闭门谢客的境遇,为避免尴尬和无奈,劳动保障部门便规定:申请认定工伤的职工,应在提出申请时一并提交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职工的证明材料。于是又将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推给了工伤职工本人。但鉴于有些情况下,工伤时身边可能没有其他职工,或者在场职工怕影响到自己的“饭碗”甚至招致“打击报复”而不肯“仗义执言”,由此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进退维谷,苦不堪言。

如此的状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也只能是“纸上谈兵”了。

针对工伤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对辖区内劳动用工进行细致、全面的执法检查,实现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参加工伤保险率均达到100%,为工伤认定提供最起码的基础。

二、发生工伤后,如果企业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工伤职工认定申请后,应当立即行使调查权,主动担起责任,协助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怠于行使调查权,应当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三、如果企业部主动配合工伤认定的调查,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

四、建议人大或者政协充分行使其监督权和参政议政权,每年开展最少两次对劳动保障部门就劳动用工的情况进行视察和监督检查。通过多管齐下实现高效与便民的原则。

1010年12月,国务院将山西省列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试验区,相应晋中市和左权县分别提出“建设全省‘四化’率先发展区”和“加快老区崛起,再造两个左权”的宏伟目标。在这全社会齐心协力推进转型跨越的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实现这些目标的基础和保证。衷心希望全社会加大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注,希望工伤职工可以有尊严地站在企业面前,希望法律让每个公民、企业和行政机关感知其权威和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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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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