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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情况

来源:高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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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情况 
相信大家都知道因为刑事犯罪问题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因为情节较轻或其它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熟后,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然后公安机关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呢?以下是相关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情况 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通过以上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取保候审在上述12种情况下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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