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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刑事案件,综合

起检察机关以案释法典型案事例

来源:高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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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8日)



  典型案事例1

  刘某姐妹妨害公务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犯罪嫌疑人刘谷某因其孙女出生后第三天即在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因病去世,与其妹刘金某、女儿石某等8名家属共同至医院讨要说法,部分家属情绪激动打砸医院办公室。民警将滋事人员带离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刘谷某、刘金某、石某等人采取躺倒在地、拉扯、拖抱、推搡等方式阻扰民警执行公务,致6名警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1人构成轻微伤,并造成近百名群众围观。后公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对刘谷某、刘金某提请批捕(侦查阶段石某在逃)。

  (二)释法必要性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侦查监督部门承办检察官发现本案事发有因,同时交织了医患矛盾等敏感要素,犯罪嫌疑人家属由于担心检察机关偏袒公安机关,对是否与医院和解心存顾虑,故不愿接受医院化解方案。而公安机关强调不予羁押将导致犯罪嫌疑人家属继续与医院闹访,可能与在逃的女儿串供,要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据此,检察官决定在复核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职权启动逮捕诉讼化审查工作,通过公开听取多方意见,为更准确做出审查决定、开展必要的释法说理提供便利。

  (三)释法情况及效果

  开展逮捕诉讼化审查当日,公安机关、辩护律师、医院代表及犯罪嫌疑人家属到场参与,检察官在充分听取侦查人员、辩护律师和医院代表意见后,进行了现场释法说理。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说:“今天我们认真听取了各方意见,宣布结束前,我想说两句话,第一句是对家属和律师说的,犯罪嫌疑人到静安已经居住十多年了,之所以选择到这里生活、打工,把第二代带到这里成长,甚至把第三代也降生到此,是因为这里有良好的生活、治安环境,而这样的环境离不开公安机关的日夜守卫,所以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任何时候都不容侵犯!第二句是对民警和医生说的,在座每个人都有孩子或希望早日有孩子,但很少有人会经历丧子之痛,这样的痛,即便是以迎接新生命为己任的医院,心痛程度也不能与家人相比,在这样的情感落差下与医院发生纠纷,进而与民警发生冲突,与那些无视社会管理秩序,暴力袭警的妨害公务案有明显区别,这些我们在作司法判断时必须考虑。”

  审查结束后,犯罪嫌疑人家属当场主动请求向公安机关和医院道歉,当天又与医院达成书面和解协议,还积极规劝同案犯石某投案自首。经综合审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对刘谷某、刘金某作出不捕决定。后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刘谷某、刘金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判处石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本案中,检察官通过逮捕诉讼化审查,在听取涉案各方意见基础上,充分运用释法说理,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在准确把握逮捕必要性同时,促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信服检察决定、在逃涉案人员主动投案,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事例2

  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6日,黑龙江省友谊县王某某因酒后驾驶摩托车造成被害人王某重伤。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后,其妻姜某于11月26日到友谊县检察院求助,表示尽管家庭经济困难,但已经向被害人支付27000余元治疗费,愿意进一步赔偿,希望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从轻处理。

  (二)释法必要性

  友谊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决定通过逮捕诉讼化审查方式对本案进行以案释法。一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属于过失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小,没有逮捕必要。但如果没有得到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对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能引起被害人的误解和不满。二是犯罪嫌疑人的妻子向检察机关提出对王某某从轻处理的请求,并表达了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愿望,有必要通过释法说理,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化解矛盾。三是本案因犯罪嫌疑人酒后驾车引发,酒后驾车肇事案件在当地频发,有必要通过释法说理加强法治教育警示。

  (三)释法情况及效果

  2014年12月3日,友谊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组织了捕前公开审查,由侦查监督科科长主持,友谊县公安局两名侦查人员、嫌疑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以及一名人民监督员参加,部分群众到场旁听。

  公开审查中,侦查人员、王某某的辩护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分别阐述了观点。主持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告诫其今后要增强守法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王某某当场表示认罪、悔罪。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表示接受赔偿、愿意和解,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被害方表示同意不逮捕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表示通过当天的公开审查,进一步加深了对逮捕条件的认识,同意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意见。在场群众纷纷表示,旁听了公开审查,很受教育,遵章出行、文明驾驶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了,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坚决杜绝酒后驾车。以案释法取得了良好效果。

  公开审查后,友谊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了《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当天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变更了强制措施,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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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震
  • 执业律所: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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