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震律师

高震

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刑事案件,综合

什么是同居关系

来源:高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1
人浏览
 

同居关系在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这是一种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而且近年来呈逐渐发展蔓延的趋势。纠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我国几千年来盛行的旧的结婚仪式的影响。在一些农村和偏远的山区,群众们仍然沿用旧的传统习惯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认为祖宗传下来的规矩不能变,儿女的婚事须由父母作主,结婚要由父母和亲友们操办,订婚并举行结婚仪式后,才认为是合法的夫妻。因此,对结婚登记不注视,群众普遍认为结婚只要举行了婚礼,即得到了社会承认,办不办结婚登记手续没有关系。
其二,改革开放之后,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介入。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掀起了性解放浪潮,蔓延到东欧许多国家。尝试婚姻、模拟婚姻、同居不结婚等大有同传统婚姻制度分庭抗礼之势。近半个世纪来,同居现象在西方的发展经久不衰。随着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不断深化,同居之风近些年来在观念较为保守的东方也逐渐流行。一些人随随便便,认为婚姻不应受到社会的干预和道德的约束,或认为爱情与结婚不能相提并论,不登记就结婚或美其名曰试婚
其三,法制宣传教育不够经常、深入,人们法制观念谈薄,不了解法律的严肃性,对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从而无视法律规定,自行举行结婚仪式。特别是一些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的人,为达到结婚的目的,故意规避国家法律的审查与监督。
其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青少年的性成熟与性活跃期大大提前,而人们结婚的年龄却又普遍推迟,因此年轻人易于在性待业期同居;社会物质生活的日益改善,使成年男女有条件与父母分开居住,他们在这段时间采取同居生活方式,既可省钱,又可获得异性的陪伴。此外,随着避孕技术越来越方便有效,广告媒介中的性娱乐宣传不断增多,社会上的性服务行业日益兴盛等等,也都为同居关系的日益增多推波助澜

以上内容由高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高震律师咨询。
高震律师
高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363人好评:2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065号B座305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震
  • 执业律所: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31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065号B座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