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申请书
来源:郭振岗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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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WSQ,男,生于1977年7月5日,汉族,住LSD露峰办事处(原123)XWCS组Y号。
申请请求:请求暂缓执行鲁S县公安局对我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
申请理由:我因涉嫌殴打他人,被鲁S县公安局作出对我的拘留和罚款处罚。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我认为鲁S县公安局对我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当,我已经依法向鲁S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且鲁S县人民政府已经受理。鉴于行政拘留是一种对人身自由的处罚,如果在行政复议期间继续执行,那么复议结果将失去意义,给我造成的损失也将无法弥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一百○七条规定,申请在复议期间内暂缓执行拘留,我愿依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请予以批准。
此致
LS县公安局
申请人WSQ
二○一X年十月XV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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