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
代表人上官宪杰,行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金海,男,1 9 3 8年11月1 1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张店乡詹营村詹营组8 7号。身份证号码:4 1 0 4 2 3 1 9 3 8 11 11 8 0 1 8。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玉峰,男,1 9 6 2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张店乡詹营村詹营组2号。身份证号码:4 1 0 4 2 3 1 9 6 2 0 9 0 7 8 0 1 0。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书杰,女,1 9 4 5年4月5曰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张店乡詹营村詹营组。 身份证号码:4 1 0 4 2 3 4 5 0 4 0 5 8 0 2。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同然,男,1 93 6年1月2 4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张店乡詹营村詹营组。 身份证号码:4 1 0 4 2 3 6 0 1 2 4 8 0 3。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爱莲(连),女.1 9 3 5年6月1 9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辛集乡荆疙垲村四组1 2 7号。身份证号码:4 1 0 4 2 3 1 9 3 5 0 6 1 9 9 0 2 6。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红,女,1 9 6 5年6月1 8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张店乡詹营村詹营组8 4号。身份证号码:4 1 0 4 2 3 1 9 6 5 0 6 1 8 8 0 2 1。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留定,男,1 9 5 3年7月2 8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张店乡申庄村小詹营组4 4 5号。身份证号码:4 1 0 4 2 3 195307288017。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庆银,男,1 9 2 8年1 2月2 9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张店乡申庄村小詹营组。身份证号码:41 042 319281229801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鲁中超,又名鲁久长,男,1 9 4 2年11月1 9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张店乡詹营村詹营组2 3 3号。身份证号码:4 1 04 2 3 1 9 4 2 1 11 9 8 0 1 2。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三敏,女,1 9 5 8年4月1 0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张店乡詹营村詹营组1 2 7号。身份证号码:4 1 0 4 2 3 1 9 5 8 0 4 1 0 8 2 1。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鲁后占,又名鲁占,男,1 9 4 8年4月2 6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张店乡詹营村詹营组8 7号。身份证号码:4 1 04 2 34 8 04 2 6 8 0 1。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丙军,又名李臣,男,1 9 6 2年1 0月1 8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张店乡詹营村詹营组。身份证号码:4 1 04 2 3 6 2 1 0 1 8 8 02。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新志,男,1 9 6 8年8月2 5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张店乡詹营村詹营组2号院。身份证号码:41 042 319680825811X。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霍东文,男,1 9 6 8年1 2月1 8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张店乡詹营村詹营三组。身份证号码:4 1 04 2 3 1 9 6 8 1 2 1 8 8 0 1 1。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更平,男,1 9 6 3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张店乡詹营村大詹营组4号院。身份证号码:410423196303018014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叶新峰,男,1 9 3 3年4月1 5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鲁山县张店乡教育办。身份证号码:4 1 0 4 2 3 3 3 04 1 5 8 o 3。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霍书杰,女,1 9 6 6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董周乡盆爻村一组11 8号。身份证号码:4 1 04 2 3 1 9 6 6 0 6 0 5 7 3 4 4。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宋更银,男,1 9 6 1年1 0月2 1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张店乡詹营村詹营组1 2 7号。身份证号码:4 1 04 2 3 1 9 6 1 1 0 2 1 8 01 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霍青明,男,1 9 6 3年9月2 9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张店乡詹营村詹营组。 身份证号码:4 1 0 4 2 3 1 9 6 3 0 9 2 9 8 0 1 0。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霍祥,男,1 9 3 2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张店乡詹营村詹营组 1 1 6 号。 身份证号码:4 1 0 4 2 3 1 9 3 2 0 4 0 3 8 0 1 6。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霍文杰:又名霍三.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张店乡詹营村詹营组。身份证号码:4 1 0 4 2 3 1 9 6 3 0 4 0 1 8 0 1。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鲁留毛,男,.1 9 5 9年4月2 0日生,汉族,农民, 住鲁山县张店乡詹营村詹营组2 9 7号。身份证号码: 41 042 319590420807 0。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中超,男,1 9 3 4年1 2月3 0日生,汉族,农民, 住张店乡詹营村大詹营组4号院3 3 0号。身份证号码: 4 1 0 4 2 3 1 9 3 4 1 2 3 0 8 0 3 3。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姚亲,女,1 9 4 3年7号2 6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张店乡詹营村詹营组2 7 7号。身份证号码:41 042 307268 02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彭芦花,女,1 9 5 4年1 2月2 7日生,汉族,农民,住张店乡申庄村,身份证号码:4 l 04 2 3 1 9 5 4 1 2 2 7 8 02 1。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杜君(军)有(友),男,1 9 3 4年1 2月2 4日生,汉族,农民,住张店乡詹营村大詹营组。身份证号码:4 1 0 4 2 3 3 4 1 2 2 4 8 0。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香,又名黄燕(艳)香,女,1963年11月6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老城大街150号。
上诉人因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1)鲁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的请求目的: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1)鲁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判决,并改判决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诉的事实理由:上诉人对一审判决第九页最后一段“1997年……继续挂牌营业”查明的事实及另查明部分不提出异议,但是对一审判决第四页:本院认为部分:“鲁山农行在制止黄香停止营业协储会时,虽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但未能彻底消除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储户,被告鲁山农行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有异议。
一、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了黄香的行为是在上诉人发现后已经报案对其进行了制止。上诉人制止是因为黄香侵害了上诉人的权利才进行制止的,上诉人是受害人,上诉人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金融行政管理和监督机关,上诉人只有制止侵权人侵权的权利,没有消除侵权人给社会造成影响的义务,消除侵权人侵害被侵权人影响的机关应当是侵权者和金融行政管理及监督部门的事。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该案如果承担责任也应当是侵权者黄香没有消除对自己侵权给上诉人和社会所造成的影响,以及权利部门因没有尽到职责而应当承担职务上的过错责任,而不是作为受害人的上诉人去消除侵权人给自己所造成的影响。
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中说上诉人有一定过错,其过错程度如何?应当承担什么的过错责任?等等,一法院应当以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而不能在无划分过错责任程度的情况下,就让上诉人对黄香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这样的判决一但生效,法律有鼓励他人犯罪之嫌。
大家都知道,承担过错赔偿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其过错程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有限度的,而一审法院只以上诉人“鲁山农行在制止黄香停止营业协储会时,虽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但未能彻底消除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储户,被告鲁山农行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就作出该判决第二项,其判决显然是有悖于常理(逻辑)、且没有法律依据的;另外,上诉人是被侵权者,那条法律规定被侵权者有义务消除侵权者所造成的影响呢!因此,一审判决错误违法的,一审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无疑是在依法鼓励和支持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在误导公众,损害国家金融企业利益,这样的判决一但生效,其后果不可设想的!为了维护国有银行企业不被违法的判决所侵害,也为了制止那些拿着生效的违法判决作依据,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为此,上诉人特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1)鲁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判决,并改判决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
负责人:上官宪杰
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郭振岗律师](http://d02.lawtimeimg.com/photo/139971622197_220wh22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