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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赔偿范围

来源:闫国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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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赔偿范围

本文作者: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闫国田律师,  

交通事故案件致第三人损害的,第三人可能有受伤但未构成伤残、构成伤残、死亡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下的赔偿项目是有所区别的。

第一,第三人受伤但未构成伤残的。

应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第二,第三人受伤并构成伤残的。

除应赔偿上述第一点的项目外,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辅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第三人死亡的。

1、经过治疗后死亡的,除应赔偿上述第一点的项目外,还应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属办理丧事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

2、当场死亡的,应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属办理丧事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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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矿区校南街锦绣家园1栋2单元102、山西乌金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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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闫国田
  • 执业律所: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40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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