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辉律师

高辉

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用人单位以业务不好为由裁员被裁决向职工支付高额赔偿金

来源:高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5
人浏览
卡,另一张卡是每月公司分部给其汇入的业务提成,应当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补偿基数的一部分。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徐女士的仲裁申请,裁决旅游公司向徐女士支付经济赔偿10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旅游公司应当向徐女士支付何种形式的补偿;二是补偿的数额应当怎样计算。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以及在本案中旅游公司向徐女士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法理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4)用人单位依法裁员;(5)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备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6)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停止经营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我们看到用人单位主张的“经济性裁员”是属于违法解除。这是因为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济性裁员应当是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经过相关的法定程序方能算作经济性裁员。且不论旅游公司裁员的程序问题,单从裁员人数的角度上来看,该公司是拥有近两千名员工的大型企业,这次“经济性裁员”的人数只有十余名,完全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的要求。因此,旅游公司辞退徐女士的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对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应当向徐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第二,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了,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怎样确定呢?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为是违法解除,所以该案用人单位需要向职工支付两倍赔偿金,因徐女士在企业工作5年应按5个月工资计算,所以单位付给职工的赔偿金应该是10个月的工资。另外该案中月工资基数计算是否按“无责任底薪3000元”来计算呢?依据原劳动部于1995年公布实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规定,不难看出,工资不仅仅是局限于用人单位直接付给劳动者的货币资金,还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报酬。显然,在本案中公司分部向徐女士给付的业务提成理所应当成为徐女士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徐女士仲裁请求的裁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出于逃避补偿金、税收等责任,人为地将劳动者的工资进行拆分。一旦出现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就能通过举证来逃避责任。在工资数额出现争议时,法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举证明显有违常理、相互矛盾或者劳动者有证据推翻时,仲裁以及法院通常会采纳劳动者的主张。
以上内容由高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高辉律师咨询。
高辉律师
高辉律师
帮助过 329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辉
  • 执业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301*********99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 地  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