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纪言律师

姚纪言

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企业,综合

删除他人在墓碑上的姓名是否侵犯祭奠权

来源:姚纪言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7
人浏览

【案情】

  宋*俊与宋*辉系兄弟关系,哥哥宋*俊在家务农,并照看年迈的父亲宋**,弟弟宋*辉在新疆工作,很少回家,但经常向父亲寄送些生活费。宋**于2012年5月过世,宋*辉因工作原因未回家奔丧。2013年清明节期间,哥哥宋*俊邀请远在新疆工作的弟弟宋*辉回家祭祖,宋*辉却又以工作忙拒绝回家。宋*俊一怒之下将父亲墓碑上宋*辉的名字删除,宋*辉认为哥哥宋*俊侵犯了自己的祭奠权。

  【分析】

  本案的分歧在于哥哥宋*俊擅自将弟弟宋*辉在父亲墓碑上的名字删除是否侵犯了宋*辉的祭奠权。针对上述分歧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哥哥宋*俊的行为没有侵犯弟弟宋*辉的祭奠权。因为弟弟宋*辉没有对父亲宋**尽赡养、探望、祭奠等孝道,其祭奠权已经丧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哥哥宋*俊的行为侵犯弟弟宋*辉的祭奠权。因为祭奠权是近亲属对亡故亲属进行祭奠、悼念的权利,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死者的共同近亲属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各方的这一权利。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祭奠权是指近亲属对亡故亲属进行祭奠、悼念的权利,是对死者寄托哀思的权利,主要包括对死者死亡事实的知情权,对遗体、骨灰的占有权,以妥善的方式安葬死者的权利,对死者进行悼念行为的权利,在墓碑上署名的权利以及保持墓葬完整的权利等等。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祭奠权这一项权利概念,但它是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应该属于自然人亲属权的一种具体形式。死者的共同近亲属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各方的这一权利。对死者的祭奠行为,是死者近亲属人格的发展和完满的实现,不仅涉及到死者近亲属的内在人格利益,同时也可能影响到死者近亲属的外部社会评价。因此,法律对作为风俗习惯的祭奠权应该予以保护,如果当事人遭侵权,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到本案,哥哥宋*俊在未经弟弟宋*辉的允许,擅自将其名字删除,剥夺了宋*辉对父亲进行哀悼、追思、怀念的权利,给宋*辉造成了精神痛苦,是一种侵犯祭奠权的行为。

  其次,祭奠权属于自然人亲属权的一种具体形式,是近亲属共同平等享有的权利,非特定情形死者近亲属不得妨害其他近亲属行使祭奠的权利。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特定的义务,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如果死者近亲属没有履行相关的赡养、扶养义务,那么其祭奠权可能被剥夺或消失。百善孝为先,是中国传统美德,子女在父母生前应对父母该尽赡养、扶养义务,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在精神上慰藉父母。本案中,弟弟宋*辉因远在新疆工作,对父亲的赡养、扶养义务较之哥哥宋*俊偏少,但其经常向父亲寄送生活费,在物质和经济上为父亲提供了必要的生活条件。虽然在父亲过世及清明祭祖期间因工作原因未能回家尽孝道,但哥哥宋*俊不能依此剥夺弟弟宋*辉祭奠的权利,更不能擅自将父亲墓碑上弟弟宋*辉的名字删除。

  综上,祭奠权是指近亲属对亡故亲属进行祭奠、悼念的权利,属于自然人亲属权的一种具体形式。权利的消失仅限于死者近亲属自身的放弃、自身的死亡以及未尽赡养义务三种情形。本案宋*辉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其祭奠权不应被剥夺,因此,哥哥宋*俊擅自删除其在父亲墓碑上的名字构成侵权。


以上内容由姚纪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姚纪言律师咨询。
姚纪言律师
姚纪言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825人好评: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99号湖南供销大厦(新世界百货商场)1009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姚纪言
  • 执业律所: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 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99号湖南供销大厦(新世界百货商场)10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