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纪言律师

姚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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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企业,综合

原告李某诉戴某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一案起诉状

来源:姚纪言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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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该案是典型的为得到额外拆迁补偿而进行的闪婚行为,婚后原告李某由于缺乏感情基础而要求离婚,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房屋被拒绝,遂酿成纠纷,姚律师接受原告李某的委托作为其代理律师,本案看似简单实则复杂。首先:拆迁补偿房屋涉及第三人利益,即包含了戴某家中父母的份额,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其次:拆迁补偿的房屋房产证正在办理当中,无法确认具体产权。因此,本案只能两步走,第一:提起离婚之诉,先确认李某与戴某解除婚姻关系,第二,解除婚姻关系后再提起分家析产之诉。最后,李某与戴某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在之后提起分家析产之诉,经人民法院确认了李某对拆迁补偿房屋享有物权,切实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以下是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女,汉族,19841021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农场一分场枫树小区单元房。

被告戴某,男,汉族,1981915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农场一分场枫树小区单元房。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判令依法分割两人夫妻共同财产。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20085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0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1225原告将户籍迁入被告处后一直住在被告家中,与被告母亲张某三人共同生活在不足40平米的一居室内。由于婚前两人无感情基础又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夫妻生活中,原告发现被告不仅无家庭责任心,还经常与为琐事与原告争吵,此外,原告经常受被告母亲的苛刻要求,在日常生活中遭排挤,婚姻家庭ì盾愈演愈烈,无奈之下,20104月原告搬离被告住所独自在外租房生活。

婚后,被告处的农场因政策拆迁,被告家中按照人口(包括原告在内)分到芙蓉区高岭小区726单元安置房一栋,原告找被告协商要求分配安置房产,但遭到被告拒绝。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予支持!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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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姚纪言
  • 执业律所: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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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99号湖南供销大厦(新世界百货商场)10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