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某诉湖南省中医附一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案延期举证申请书
来源:姚纪言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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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举证申请书
申请人:匡某,地址:住某市岳塘区葩金·8号国税一院2栋1单元。
被申请人: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地址:长沙市韶山中·95号。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准许申请人延期举证
申请理由:
贵院已受理匡某与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10)雨民初字第3116号,因申请人进行司法鉴定,因此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交证据材料,为保证申请人诉讼权益,现依法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望贵院准许。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匡某
201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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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纪言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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