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纪言律师

姚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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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曹某抢劫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来源:姚纪言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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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宋某(系被害人父亲),男,汉族,193912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某县梓门桥镇龙王殿村坪上村民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邓某(系被害人妻子),女,汉族,196712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某县梓门桥镇龙王殿村坪上村民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宋某(系被害人之子),男,汉族,1989121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某县梓门桥镇龙王殿村坪上村民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康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811980010xxxx,住址:湖南省某市虞唐镇熟潭村第二组82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曹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10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219741003xxxx,住址:湖南省某市昆仑桥办事处杨金村第十二组431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康某、曹某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等费用共计 546 030元。

 

事实与理由:

2011525日下午,被告人康某与被告人曹某相约第二天凌晨打狗,次日凌晨4时许,两人准备好打狗用的弩和装有氯化琥珀胆碱的弩镖,由曹某骑着摩托车搭着康某一·寻找目标,打死两条狗之后,两被告人行驶到双峰县梓门桥镇龙王殿村坪上组·段时,发现被害人宋某家门前有只黄狗,被告人康某将狗射死后去捡时,被害人从家里出来发现有人偷狗,便上前拦住曹志良驾驶的摩托车,曹某加速冲了过去,被害人被撞得往后仰了一下,摩托车也撞得拐了一下,这时康某左手抱着狗,右手拿着装了镖的弩往水泥·走来,被害人一边高喊:“抓贼!抓贼!”一边身手拦着康某不准其离开,双方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被告人康某举起弩对着被害人射了一镖,然后,抱着狗搭上曹某的摩托车两人逃离现场,被害人中镖后追赶两被告人十多米后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氯化琥珀胆碱中毒死亡。

201171日,两被告人被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另查明,被告人康某曾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523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属于有前科的犯罪分子。

被告人康某、曹某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并造成了极大社会Σ害,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法院支持为感!

 

此致

¦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0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赔偿清单

 

 

 

 

被害人宋死亡赔偿损失清单及计算依据

1、死亡赔偿金:16566/x 20=331320

(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湖南省统计局《2010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22元。)

2、丧葬费:2440/x 6个月=14640

(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中规定:2010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9280元,月平均工资2440元。)

3、交通费、住宿费:5000

4、医疗费:5000

5、其他费用:60000

(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6精神损害抚ο金:100000

(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ο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7、被扶养人生活费:4310x7=30170

(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δ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ÿ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湖南省统计局《2010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825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310元)

 

共计:54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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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姚纪言
  • 执业律所: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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