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聂某(系被害人父亲),男,汉族,1960年5月1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南县三岔河乡三岔河村第四村民小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姚某(系被害人母亲),女,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南县三岔河乡三岔河村第四村民小组。
代理人:姚纪言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邓某,男,汉族,1987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1198712040455,住址:湖南省南县三仙湖镇胜利村第一村民小组。
诉讼请求:
一、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邓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360960元。
事实与理由:
此外,被告人于2009年6月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同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被告人属有犯罪前科的再犯,请求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邓某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并造成了极大社会Σ害,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法院支持为感!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二年一月一十八日
附:赔偿清单
一、被害人聂某死亡赔偿损失清单
1、死亡赔偿金:16566/年x 20年=331320元
2、丧葬费:2440元/月x 6个月=14640元
3、交通费、住宿费:3000元(7人)
4、医疗费:4000元
5、火化费:8000元
共计:360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