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怎么判
贩卖毒品罪怎么判
本律师结合在深圳地区(包括宝安看守所,福田看守所,南山看守所,罗湖看守所,深圳市第一,第二看守所等等)多年办理刑事案件(本文就贩卖毒品罪案件为例)经验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总结就贩卖毒品案件在深圳各区(南山区,宝安区,福田区,罗湖区)法院的量刑规范,以供参考,具体案件建议委托律师实际介入辩护。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即冰毒)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四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量刑起点为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七克以上不满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克以上不满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一年刑期;四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四十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本条规定之外其他毒品犯罪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规定予以换算后确定。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2)毒品再犯,但同时构成累犯的除外;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不同类型毒品或含有多种成分的毒品。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席胜律师,湖南籍人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优秀青年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宝安六区建安一路运恒大厦五楼,新安影剧院对面)。
席胜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专业的法律素养,主要业务领域专业集中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承办盗窃,抢劫,抢夺,故意伤害,职务侵占,销赃,交通肇事等罪名,熟知取保候审程序成功率高。执业范围涉深圳市福田区各看守所,宝安区九围看守所,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第一第二看守所等。执业期间深得委托人好评,严格坚持事实为无罪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为有罪的当事人做罪轻的辩护。执业理念: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当事人的委托!欢迎随时来电咨询委托。 席胜律师联系方式:134 2419 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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