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志渊律师

邵志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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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简谈婚外情取证及常见证据材料(2)

来源:邵志渊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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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常见取证方法之探讨(上)

1、当事人自行“捉奸”在不同场合的合法性

既为“捉奸”,就会涉及夫妻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因此“捉奸”把握不当容易侵犯他人的权利,甚至会导致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下面从不同的场合捉奸进行分析。

(1)自己家中

某日下午,刀白凤提前下班回到家中,发现段正淳正与秦某在床上翻雨覆雨,于是拿出DV录下精彩片段。后离婚诉讼中,刀白凤为证明段正淳存在婚外情而出示该录像。秦某提出控告,认为刀白凤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等。

首先,应当肯定在自己家中“捉奸”的合法性。刀白凤拍摄的该段录像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

其次,刀白凤的捉奸手段是否侵犯了秦某的合法权益。本律师认为:(1)若秦某认为侵犯自己的名誉权,则法律不予保护,因为秦某的名誉权已被自己破坏,法律无法保护。(2)刀白凤在自己家中拍摄,且仅为证明丈夫存在婚外情予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不违法。(3)刀白凤并未将录像大肆宣传,客观上对秦某造成影响。因此,刀白凤的捉奸手段并未侵犯秦某的合法权益。

(2)他人家中

某日晚上,刀白凤潜入万劫谷中,发现一房中段正淳正与甘某激情四射,于是拿出DV偷偷录下全程。后离婚诉讼中,刀白凤为证明段正淳存在婚外情而出示该录像。甘某提出控告。

本案中,刀白凤取证地点为他人住宅(万劫谷系甘某住宅),因此侵犯了甘某的隐私权,该证据材料属于非法证据,不能被法庭采纳,应当予以排除。

(3)公共场所

某日下午,刀白凤与闺蜜一同至某公园游园赏花,游至某角落繁花茂密处,发现有人在此“野战”,面红耳赤正欲离开之际,发现男者为段正淳,于是拿出DV拍下精彩片段。后离婚诉讼中,刀白凤为证明段正淳存在婚外情而出示该录像。录像中女主角阮某提出控告。

首先,应当肯定在公共场合“捉奸”的合法性。刀白凤拍摄的该段录像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

其次,刀白凤的捉奸手段是否侵犯了阮某的合法权益。本律师认为不侵犯,理由为既然在公共场合,双方野战行为即失去了隐秘性,一般认为,此情况下,行为人已经放弃了隐私权。

(待续)

本文作者:邵志渊,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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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邵志渊
  • 执业律所: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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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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