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婚外情取证及常见证据材料(1)
离婚案件属于最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件之一,而婚外情则是导致离婚的重大杀手。在离婚诉讼中,欲证明对方存在婚外情很大的难度。实践中,通常有这样的情况:
段正淳与刀白凤由于段正淳婚外情导致夫妻矛盾激化,多次协议离婚未果,后刀白凤诉至法院。平时协议时,段正淳对婚外情认供不讳,承认与秦某、甘某、阮某等女子有染,但进入诉讼程序,法庭之上,段正淳却对婚外情予以否定;而刀白凤只有自己滔滔不绝的陈述,却无有力证据。
由于婚外情本身具有隐蔽性,因此取证确实存在难度。也许有人认为只要进行拍照录像就能证明,这实际上存在很大的误解。本站律师试图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角度拟对常见的婚外情证据材料进行探讨,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二、简述证据的特征和种类
欲谈婚外情证据,则必须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一个了解。下面从证据的特征、证据的种类进行简要分析。
1、证据的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大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婚外情证据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也必须具备此三大特征。
(1)客观性。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而非猜测虚构之物。此为证据最基本的特征,是证据的生命力所在。伪造的婚外情证据,如通过电脑技术合成的照片等都不符合客观性。
(2)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证明对象有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对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此为证据的重要特征,若证据材料与证明对象没有任何联系,则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婚外情证据,其证明对象毋庸置疑,为婚外情,但出示的证据与婚外情没有联系,如原、被告之间的结婚证,就无法成为婚外情的证据。
(3)合法性。对于婚外情证据而言,合法性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为证据的形式合法,即法律对证据的形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比如书证的,必须符合书证的特点。二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和程序必须合法。法院依职权取证此处不讨论,若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取证的,必须遵守《证据规定》第68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此条文具体可以理解为:婚外情取证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亦不能通过窃听窃录的方式取证。
2、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上的证据种类有7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婚外情证据主要集中在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四类。书证如不再偷情的保证书、与小三的分手赔偿协议等,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照片、电子证据。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