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志渊律师

邵志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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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离婚纠纷中的房产处理(3)

来源:邵志渊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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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父母出资购房的处理

面对高额的房价,往往男女双方需要父母的资助。对于父母的出资如何如理,则需要视出资方、出资额度、登记权属等角度明确。

1、一方父母出资并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屋。

令狐冲与任盈盈于2008年1月份登记结婚,2008年3月任我行全额出资购买房屋一套价值40万元,并将产权登记在女儿任盈盈的名下。2012年令狐冲与任盈盈矛盾激化欲离婚。

若该房屋由任我行于2006年全额出资购买并产权登记女儿名下,属于婚前对女儿的赠与,自然属于任盈盈的个人财产。但是任我行在女儿婚姻存续期间全额出资购买,并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视为任我行只对女儿任盈盈个人的赠与,该房屋应当属于任盈盈的个人财产。

2、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屋

令狐冲与任盈盈于2008年1月份登记结婚,2008年3月令狐冲爸爸与任我行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价值40万元,其中令狐冲爸爸出资10万,任我行出资30万,房屋产权登记在任盈盈名下。2012年令狐冲与任盈盈矛盾激化欲离婚。

对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令狐冲爸爸出资的10万元应为对令狐冲个人的赠与,10万元对应的房屋价值属于令狐冲的个人财产;同理,任我行出资的30万元应为对任盈盈个人的赠与,30万元对应的房屋价值属于任盈盈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另有约定,如2008年3月双方父母购房时,明确约定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则离婚时按照该约定处理,而非按照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七十五进行按份共同。

3、父母、子女共同出资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

令狐冲与任盈盈于2008年1月份登记结婚,2008年3月令狐冲(5万)、任盈盈(5万)、令狐冲爸爸(10万)、任我行(20万)四人联合出资购买房屋一套价值40万元,并将产权登记在令狐冲、任盈盈的名下。2012年令狐冲与任盈盈矛盾激化欲离婚。

对于令狐冲任盈盈出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令狐冲爸爸、任我行的出资,应当看该出资是否有明确一方的意思。若令狐冲爸爸明确10万元出资赠与令狐冲一人的、任我行明确20万元赠与任我行一人的,则10万元对应的房屋价值属于令狐冲个人财产、20万元对应的房屋价值属于任盈盈的个人财产。但若双方父母皆未明确表示,则合计30万元的出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父母、子女共同出资并登记在父母、子女名下的房屋

令狐冲与任盈盈于2008年1月份登记结婚,2008年3月令狐冲(5万)、任盈盈(5万)、令狐冲爸爸(10万)、任我行(20万)四人联合出资购买房屋一套价值40万元,并将产权登记在令狐冲、任盈盈、令狐冲爸爸、任我行四人的名下。2012年令狐冲与任盈盈矛盾激化欲离婚。

对于此种情况,法院一般不会将第三人令狐冲爸爸和任我行追加到离婚诉讼中。可以由两种方式处理:第一,对于房屋部分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提起诉讼;第二,离婚诉讼中止审理,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诉讼,根据析产诉讼的判决结果处理离婚纠纷中的房屋分割问题。

5、子女认为父母出资属于借款的处理

令狐冲与任盈盈于2008年1月份登记结婚,2008年3月令狐冲(5万)、任盈盈(5万)任我行(30万)四人联合出资购买房屋一套价值40万元,并将产权登记在令狐冲、任盈盈名下。2012年令狐冲与任盈盈矛盾激化欲离婚。离婚诉讼中,任盈盈提出任我行出资部分属于借款,而非任我行的赠与,并出示了任盈盈签名的借条。

对于此种情况,需要视另一方令狐冲的态度。若令狐冲认为属于借款的,则按照借款处理;若令狐冲不承认借款的,法院一般不会对于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对房屋进行分割,并告知任盈盈:任我行可以另案起诉,要求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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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邵志渊
  • 执业律所: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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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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