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志渊律师

邵志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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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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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的房产处理(2)

来源:邵志渊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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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购买房屋后的分割处理情形

1、尚未取得产权证或者尚未取得完全产权权的房屋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

就目前来看,主要是双方当事人购买了房屋,但是至离婚时未能办理产权证。

令狐冲、任盈盈夫妻于2008年1月购买期房一套,2010年1月该房交付,2011年1月装修完毕双方入住。2012年双方欲离婚,但该房的产权证尚未办理。

房屋属于不动产。物权法上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对于房屋而言,登记为公示方法,必须经过登记,才能明确房屋的权属。在明确权属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分割处理。对于双方的购房合同,仅有债权上的效力,而不具备物权上的效力。

2、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贷款购买取得的已有产权证的房屋

对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自是不持异议。就产权而言,不管产权证上载着一方的名字或者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若购买房屋系全额出资或者至离婚时房贷已经全部还清,则容易处理,即按前述确定房产价值之方法确定价值后依法分割。但是若离婚时尚有房贷则如何处理,需要说明。

令狐冲、任盈盈夫妻于2008年1月购买房屋一套,购买价格40万,首付20万,贷款20万。2012年双方欲离婚,对该房进行处理时,尚有15万房贷。而该房市值80万。任盈盈认为:目前双方可以分割的是市值80万扣除贷款15万等于65万,双方平分得32.5万,得房者继续还贷。令狐冲予以反对,认为:购房价格为40万,而尚有15万贷款,目前应分割的是25万/40万*80万为50万,双方平分得25万;任的分割意见明显预支了15万房贷对应的升值部分,不合理。

对于令狐冲、任盈盈的两种分割方案,各有各的道理。

3、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并全部出资完毕,且取得房产证的,即取得了房屋合法的所有权,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无须分割。

4、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继续还贷,已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对于这种情况,实践中大量发生。《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令狐冲于2008年1月购买房屋一套作为婚房迎娶任盈盈,购买价格40万,首付20万以自己所有积蓄支付,贷款20万。2009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令狐冲一人工资承担房贷。2010年1月进行产权登记,登记在令狐冲一人名下。2012年双方欲离婚,对该房进行处理时,尚有15万房贷,其中2009年1月前还贷1.5万,2009年1月后还贷3.5万。而该房市值80万。

房屋系令狐冲婚前购买,就20万首付部分对应的价值应当属于令狐冲的婚前个人财产,2009年1月登记结婚之前的还贷1.5万仍属于令狐冲个人财产;但2009年1月以后虽有令狐冲一人工资在还贷,但是该工资 夫妻共同财产,所对应的价值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就处理该分割事宜,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判决该房屋归令狐冲所有,剩余15万贷款仍有令狐冲偿还;对于3.5万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增值部分,由令狐冲对任盈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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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邵志渊
  • 执业律所: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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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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