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忠律师

马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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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淄博

擅长:公司企业,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职务犯罪低龄化的现状分析与对策

来源:马志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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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职务犯罪是那些掌握较大权力,处在较高位置的中年人或临近退休人员的问题,过去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绝大多数单位把廉政教育的重点放在较高位置的领导干部和临近退休人员身上,而忽略了对青年工作人员的廉政监督和管理,但是屡屡见于报端的职务犯罪领域中凸现的“39岁现象”、“29岁现象”、以至于“26岁现象”,给我国政治界、经济界、法律界敲响了发人深省的警钟。

一、 低龄职务犯罪的分布及表现

据北京市海滨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200011月的一份查报告表明,1998年至200010月,该院查处30岁以下国家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19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17.6%,涉案人员的平均年龄只有25.6岁,被称为“26岁现象”。这一现象是颇具代表性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00年查处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30岁左右的共有34人,占案件涉案人员总数的25.3%,与往年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广州市1997年至2001年期间,35岁以下的青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总人数达392人,发案率约占查办案件总数的20%;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2000年查处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35岁以下的青年“白领”犯罪所占比例比1999年、1998年分别上升了4.6个和5.7个百分点;从全国范围上看,1993年全国受党政纪处分的中青年领导干部中,省部级6人,地厅级205人,县处级2793人,而1997年分别上升为7人、576人和6585人,呈逐步上升趋势,我省青岛、淄博等地的统计结果也体现了这一特点。

上述统计材料中,不乏被称为“河北第一贪”的李真(原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正厅级,“双规时”38岁),“三湘女巨贪”的蒋艳萍(原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湖南省最年轻的副厅级女干部),34岁就当上了当时全国最年轻的省公路管理局局长(副厅级)的广东省“公路大蛀虫”李向雷等。

从各地的调查统计结果上看,低龄职务犯罪的分布有如下特点:(1)案发单位性质:国有企业为“重灾区”,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预防处统计的数字为例,1999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共查处发生在金融证券、海关、国企、司法、工商、税务等8个领域和行业的35岁以下年龄的职务犯罪案件213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发案率约占上述8个领域发案总数的69.5%;(2)涉案人员的身份:从身份上,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占绝大部份,其中又以财务人员居多,但基本遍及各个部门、行业,其中不乏高校工作人员,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所占比例很小,但发案均为大案、要案;(3)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素质: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不一,前期低学历者所占比例较大,从近一阶段的走势上看,有朝高学历、高智能方向发展的趋势,且大案、要案绝大多数为高学历者所为;思想政治方面,素质普遍较低、党员所占比例很少,部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道德素质很差;(4)涉案罪名:低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所触犯的罪名除具有单位性质特色外,所触犯的罪名一般集中在贪污罪和挪用公款两个罪名上,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1998年至2000年的统计结果看,二者数量基本接近,但从新近调查看,挪用公款有上升趋势,贿赂犯罪一般体现在大案、要案上;(5)犯罪分子的性别:女性犯罪分子所占比例远高于在其他类型职务犯罪及普通刑事案件所占的比例,山东齐稷律师事务所的问卷调查表明,1999年至2000年律师承办的35岁以下职务犯罪案件中,女性占35.7%,比其他类型的职务犯罪及一般刑事案件中女性所占比例分别高出9.6个和5.8个百分点。

低龄职务犯罪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案件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如下特征:(1)组织形式:单独犯罪的多,共同犯罪的少,但共同犯罪的案件往往是危害性较大的大案、要案;(2)犯罪手段:传统手段与高智能手段并行,但受过高等教育的犯罪嫌疑人呈递增态势;(3)犯罪目的:更具有实用性,要么个人奢侈挥霍,要么用于经营,甚至行贿买官;(4)涉案数额:相对较小,但1000万以上的重案比例较高;(5)认罪态度:差别悬殊,30%左右的人能积极悔改、主动认罪,但约20%的犯罪人顽固抗拒,危险性较大,且携款外逃现象比较严重。

二、 低龄职务犯罪的特点

1、 涉案人员年龄之低一再创新,令人忧虑。

在这类案件中,部分涉案人员是刚刚走出校门、踏上社会,甚至是刚刚跨过未成年人门槛的20岁左右的青年人,无锡轻工大学原西山校区财务科出纳会计薛震因贪污罪,侵占公款460285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时年仅22岁;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反贪局查处的京石高速路收费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售假票串案,10名犯罪分子的平均年龄仅20岁,最大的才25岁;北京市通州信通电信器材经销部出纳员谷岩,案发时仅19岁,但其利用职务便利,从981月至7月,在不到7个月时间内,侵占公款77万元,并在不到3个月挥霍;更有新近报道,北京市房山某邮局一委托代理员年仅16岁,但参加工作3个月后,即开始以涂改作假帐方式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作案四次,贪污公款2万余元,成为北京市年龄最小的贪污犯,可能也因此在全国创下了一个记录。

2、 涉案数额较大,作案时间跨度相对短,频率高

相对于其他经济犯罪案件,低龄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的胆子更大,涉案数额动则数万、数十万,多则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且作案时间总跨度较短,多在三五年,七年以上者少见,少则一年半载,甚至三五个月,同时,作案频率高,往往是一次得手而不可收,而且愈捞愈大。

湖北建设银行青山支行房地产信贷科科长助理金某,26岁,挪用公款819万元用以放高利贷;原武汉国际租赁公司收债小组组长邓某,34岁,硕士毕业,贪污挪用公款达1200万元;陈志清,38岁,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国库处干部,于19926月至19992月, 不到七年间,作案共14起,贪污国库资金达1547.3万人民币,其中第一次盗取数额为5.3万元,以后屡盗屡增,最大一笔高达300万元;许杰,女,32岁,贵阳市财政局出纳员,转走预算外资金7200余万元,爆出贵州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大一起经济犯罪案件。

3、 主观思想极端腐化堕落,犯罪行为近乎疯狂

李真,原河北省国税局局长,党委书记,正厅级,案发时38岁,涉案金额1510.09万元,被称为“河北第一贪”。其身居高位,思想腐化堕落,36岁过生日时大摆“寿宴”;拼造自己与多位中央领导的合影,捞取政治资本;大搞特殊化,生活极不极点;作风霸道,飞扬跋扈,甚至连自己的老母亲也是呼来呵去,就是一个这样的李真,也大言自己会成为“封疆大吏”,“副总理”。

蒋艳萍,“三湘女巨贪”,湖南省最年轻的副厅级女干部,是湖南省查处的涉案金额最高的罪犯,也是该省自建国以来被判处极刑的最高级别的女干部,那么,蒋艳萍何许人也?庞永厚先生在《谁放纵了蒋艳萍》一文中指出:蒋氏之所以能够“呼风唤雨”,依靠是以其色相编织的关系网和保护伞,甚至在其关押期间,又以其色相“放倒”了看守所副所长万江。

从上面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中不难看出,在低龄职务犯罪案件中,特别是在大案要案中,涉案人员已经丧失了基本的政治觉悟与法纪观念,甚至连做人的道德准则也弃之不顾。

3、 犯罪手段新旧并行、参差不齐,部分案件作案手段日趋高明

较小单位,涉案人员职务不高,学历也不高的,多采用传统手段,包括公款转帐或汇往外地提取现金占为己有,截留贷款,公款私存、转存吃高息,采用盗窃的方式将公物占为己有,报销中夹带个人清费单据等。

较大、较好的单位,由于进入单位的门槛高,职务犯罪人员的学历越来越高,受过高等教育的占了大多数,由于他们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业务技术,往往被放在重要的岗位上,不少堪称业务上的骨干,这在客观上为作案提供了便利,同时,这些人文化程度高,不少人还能熟练掌握一些高科技手段,这就使犯罪手段趋于智能化。例如,交通银行宁波市分行职员方勇,作案时仅24岁,在两年半时间内,利用电脑疯狂作案,侵吞人民币达166万余元。

4、 涉案人员成分布广泛,功利性强

涉案人员职务成份上看,分为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其中第一类包括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虽以县乡基层为多,但也不乏地厅级高干。第二类中以掌管钱物的财会、业务人员居多,且主要集中于国企中,但是就连高校也不再是这方面的“净土”。

相对于以前,低龄职务犯罪的目的主要是个人挥霍享乐而言,近期案件显示,作案目的更趋于功利性,如用于办公司、炒股及其他营利活动,用于行贿买官,权钱交易,编织更大的关系网等。

三、 低龄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

职务犯罪的低龄化作为一种日趋严重的社会现象,其产生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概括起来,可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大方面:

(一) 个人主观原因

1、 信仰产生严重危机,失却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职务犯罪的年青人,几乎都谈不上共产主义理想,甚至对社会主义信念产生根本动摇,以此为出发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产生了严重的扭曲,把从政、当官作为人生的最佳投资方式,他们入党,不是因为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不是为党为人民的事业奉献自己,而只是为升官作伪装;他们满怀“抱负”,不是有正确的价值观,不是为国家、为社会做贡献,而实际上是为了当老板,为了捞钱,为了满足个人畸形的奢侈欲望。

38岁任福建省革命老区上杭县副县长的女贪官罗凤群,信仰的是“菩萨”和“人民币”;更有报道,某县两大领导导演了一出请风水先生为仕途除妖辟邪的闹剧。

2、 错误的金钱观的影响,为了实现所谓的自我价值不择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钱拜物教”有了更多的市场,急功近利在年轻人中表现尤其明显,往往是急于发大财,捞大钱,急于当老总,成立自己的公司,当这一切依靠微薄的薪金远不能满足时,在强烈的贪欲支配下,把手伸向国家,伸向集体,于是成了“蛀虫”。

犯罪嫌疑人刘某,23岁,原系北京某销售公司业务员,挪用公款16.2万元,供个人挥霍;黄某,26岁,利用其担任北京市某糖业烟酒公司业务员之利,截留24万元贷款,用于个人注册公司。

3、 法纪意识淡薄

职务犯罪的年轻人,特别是30岁以下的年轻人,由于参加工作时间短,社会阅历少,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清楚、正确的认识,在平时一般又重视业务知识和技能学习与培养,忽视思想品质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不学法、不知法,更不能以法纪来约束自己。

如中国水利水电科学院某研究所江某贪污公款5万余元供家人使用,案发后还以为向领导说明一下,做做检讨,还上款就可以了;大连合作银行副行长曹洪武洪武案发后还认为,自己炒股至多算违规罢了等。

此外,部份案件的犯罪人在主观上还表现为盲目攀比,心理失衡;强烈的自我优越感;自感仕途失意,捞钱补偿等。

(二)、社会客观因素

1、 体制上的根源

从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在不到二十年时间中经历了三次巨大的历史性跨越,这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也应当看到,每次体制的转型都会在社会监控方面造成一定的空档和漏洞,政治体制的立法滞后,为职务犯罪的产生和蔓延提供了客观条件。同时,一些部门、单位过高追求年轻化,重知识水平、重学历、轻思想教育、觉悟培养,致使职务犯罪日趋低龄。国企成为职务犯罪的重灾区,金融机构接连挖出“幼龄大蛀虫”,都深刻证明了这一点。

2、 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督约束不力

以国有银行为例,今年初窃款400万元潜逃的杨征只有24岁,而武汉中行出纳员在半年内使129万余元公款“有去元归”,建设银行淄博市淄川支行某储蓄所牛海生,32岁,挪用公款84万余元,被判无期徒刑等,这些案例大都因为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国有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重业绩、轻管理”的现象,特别在基层,拼命的追求业务量,而忽视了内控管理,使监督检查成为走过场。

3、单位忽视对年轻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法律教育,社会不良风气助长了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

大多数单位把思想、廉政、法律教育的重点放在职务较高和临退休人员身上,对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人则侧重于业务培养,以为他们受过较好的学校教育、思想纯洁、权限小,廉政上不会出现什么问题,况且大多数年轻人刚参加工作时的确积极上进,也容易使单位忽视对他们的必要指导和教育。

在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下,金钱本位的价值观念有了愈来愈多的市场,这对青年人的腐蚀作用既大又深,随之是理想信仰、艰苦奋斗、廉洁自律的观念不断被蚕食,当这两方面思想发生倾斜,一些人便会不择手段,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4、 执法不力

执法不力也是导致职务犯罪禁不止、职务犯罪日趋低龄化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大案化小,小案化了,以纪代法,以罚代刑。对已经发生的职务犯罪的一些单位和个人,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单位保护主义,没有严格做到严查深究,甚至掩盖隐瞒,开脱敷衍,或者干脆内部消化处理,这对年轻人既起不到教育作用,更谈不到警戒作用,造成低龄职务犯罪的隐形案件日渐增多,助长了部分青年人的不良思想,滋生了职务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的心理。

四、低龄职务犯罪的防范举措

针对当前职务犯罪出现的低龄人趋势,要彻底清除,必须从根源上抓起,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体制,综合运用制度的、法律的、教育的等各种手段,做到标本兼治。

1、超前加强高校及中等学校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培养准入门职务人员良好的道德观念和守法遵法的法律意识。

一个刚刚走出校门,走向社会,参加工作未过一年半载,甚至三两个月,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学校思想品德教育的实效性问题确实值得我们思考。我们应当认识到,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遵纪守法意识是国家和社会对每一个公民的共同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方面比一个人的专业知识更重要,因此,学校必须担负起在校青年的思想品德教育重任,使他们真正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起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法、知法、守法、遵法的法律观念,从而从根本上杜绝低龄职务犯罪产生的个人思想根源。

2、加强对青年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

目前大部份低龄职务犯罪的危害程度虽比不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临退休人员职务犯罪那么严重,但应引起人们足够的警觉和重视。各单位,尤其是低龄职务犯罪发案比例较高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有针对性的加强对30岁以下的一般职务人员的警示教育、廉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打击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能有死角,培养教育好青年一代,是青年自身的需要,是单位的需要,更是国家和人民的需要。

、推进法制化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江泽民总书记曾强调指出:“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根据犯罪发生的规律和控制犯罪的需要制度犯罪预防策略,把犯罪的预防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使犯罪预防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理解和领会这一精神,从根本上铲除低龄职务犯罪这一社会现象,需要我们加大预防工作力度,有关体制、制度、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增加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容,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各单位更应健全规章制度,构筑起职务人员不想贪、不敢贪、不能贪的法制体系,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遏制住各种情形的职务犯罪。

4、严格执法,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执法机关要认真深入低龄职务犯罪的易发领域和多发岗位,深挖案源,及时处理,严格执法,惩一警十,形成对有不良思想倾向的青年人强大的震慑力。同时,在具体查办上,还要注意采取宽大与惩治相结合的策略,区分情况,分别对待。对主观恶性小,危害不大的,要坚持治病救人的挽救原则;对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的,决不能姑息迁就,必须严惩不怠。

5、 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进预防工作的社会化

预防低龄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面向社会、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走开放型预防的道路。有关部门、单位要分立健全内部防范机制,各方面应树立对社会负责的主体意识,职能部门要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预防网络建设,通过法制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监督要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使个人、学校、家庭、单位、公众、社会形成预防低龄职务犯罪的良好氛围。

选拔和培养年轻干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从战略高度所做出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决策。江泽民同志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中指出:“要把一个稳定的充满活力和生机的中国带入21世纪,要使我国在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代化,以社会主义强国的地位屹立于国际社会,取决于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长期坚持,归根到底取决于广大青年一代及年轻干部的健康成长”,这不仅是对青年一代,特别青年干部的殷切希望,更是严格要求。

职务犯罪的低龄化现象应当引起社会各个方面的足够重视,社会各界必须积极创造条件,既要为青年一代在事业上提供一个发挥共才能的广阔空间,在生活上营造一种适合青年人的良好氛围,更要在思想上指导好、教育好、培养好,使青年一代健康成长,担负起振兴中华民族的历史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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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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