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忠律师

马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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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生和就业管理工作中的法律纠纷

来源:马志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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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作出了巨大贡献。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高校的招生和就业管理工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1999年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规模的重大决策以来,高等学校招生规模不断断扩大。同时由于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宏观经济结构处于调整时期以及就业观念落后等原因,导致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出现暂时困难。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待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2004年为69万人2005年为79万人。严峻的就业形势给高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带来诸多现实问题。做好高校招生、就业工作,预防和处理相关的法律纠纷,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深化教育改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高校招生和就业管理工作中学校的法定职责

(一)高校招生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责

高校招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教育部负责领导全国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管理工作,省、市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高校招生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责体现在: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根据本校情况和专业特点提出招生附加条件;自主决定系科招生比例;提出面向省级行政区域招生数;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本专科招生来源计划;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审查;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等。

高校依法享有招生自主权。《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根据本校情况和专业特点提出招生附加条件,自主决定系科招生比例,提出面向省级行政区域招生数,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本专科招生来源计划。在相关的理论研究中,一些学者指出,招生自主权的相关规定缺乏具体的解释,可操作性较差①。

(二)高校学生就业管理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责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可见,做好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是高校的法定职责。

高校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坚持“平等、竞争、诚信”原则,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为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指导与服务,为毕业生创造更加良好的就业环境,促进毕业生充分、广泛就业,保持就业率的增长和稳定,并逐步提升就业的质量。

高校要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要做好大学生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向用人单位提供生源资料,利用各种资源主动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组织各种形式的招聘活动。

高校严格把好推荐关和审核关。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应统一使用学校印制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应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毕业生情况,充分体现学生的特点和长处,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对于自己提供需求信息的毕业生,经审核只要符合条件,可优先推荐;每个毕业生可以持有多份就业推荐表,可以同时向多个用人单位推荐,但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如果毕业生接到了多家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在做出最终选择并签订就业协议之后,应当及时函告其它接收单位。

高校要针对毕业生的特殊情形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时,未修满规定课程而不能毕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教务部门审核可延长其修业年限,可编入下一年级,否则按结业生处理;结业生到派遣时若有单位接收,则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予以派遣,无单位接收,则将其档案、户口等关系转回其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因身体原因不能毕业或正常派遣者,经医院和教务部门审核可准予其休学,可编入下一年级;到毕业派遣时仍无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学校适时邀请人才中介机构来校为毕业生办理人才储备、人事代理等手续,毕业生也可自行到相关机构办理。毕业后两年之内,毕业生如果找到了生源地的接收单位,可以直接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如果找到了生源地以外的接收单位且有关材料齐全,学校可为其出具有关证明协助办理改派手续。

   在就业指导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问题。

《就业协议书》是学校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式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印发的,每位毕业生一套,由各学院(系)在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始前到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统一领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挪用、转借、涂改;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的,可持原《就业协议书》到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申请更换。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均须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制定就业方案及毕业生派遣的唯一依据。

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无理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否则按违约处理。毕业生办理解约时,须经毕业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系)签署意见并盖章,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并提交原签约单位盖章的同意解除协议函,将原《就业协议书》交还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可重新领取。对于违约一次以上或恶意违约的毕业生,应在新的《就业协议书》上注明。

学校原则上对遗失《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不予补发。若因特殊情况遗失需要补发的,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申明未与任何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交由所在学院(系)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方予受理补发《就业协议书》事宜。若发现申请补发者弄虚作假,学校将取消其就业资格,毕业时直接派遣回生源所在地。

凡是通过地方或部委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签约时可使用其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果另有选择,则必须与原签约单位解除所签订的协议。

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重要协议,但对其法律性质缺乏明晰的界定。一般认为,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依据,属劳动合同或人事录用合同的范畴。明确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有利于减少违约现象有利于保护毕业生的权益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规范管理③。

二、高校招生和就业指导工作中常见的法律纠纷及处理

(一)高校违反招生计划招生的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必须规范招生宣传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招生,实施阳光工程,一律不得避开省级招办擅自录取考生。对不经省级招办擅自录取考生和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的高等学校,一经查实,主管校领导要立即停职检查,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处,违规录取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此外,未经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任何军事院校不得面向地方招收无军籍学生。

高校违反招生计划招生,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教育部并明确规定,“擅自突破规模招收的考生将不予新生电子注册”。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因高校违反招生计划及其他严重违规招生造成被录取人及其家长等相关当事人损失的,应按照《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民事行为的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高校应对违规招生行为承担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二)因违规中介引发的招生纠纷

从严格意义上讲,此类法律纠纷与高校并无关联,但因其在招生中引发的法律纠纷中占大多数,且社会影响大,所以做相应表述。

高校招生有严格的录取政策、严格的录取程序和严格的操作规则,并不需要招生中介组织和中介行为。现行高校招生规定虽未明令禁止招生中的中介行为,但也从没有允许高校可以从事中介活动,并严禁高校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拉拢、组织生源介入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不得向任何中介机构和非招生工作人员提供有关考生信息,对非法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各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坚决予以查处,对进行招生诈骗活动的,要配合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打击。

从近几年因中介引发的招生纠纷来看,中介组织或个人所谓的招生可降分、以费代分、地方指标、内部指标、计划外指标等,而事实上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规范的计划管理且与降分收费无关。高校要招生首先须具备国家核准的资格,招生计划要经省招办集中公布。考生个人须参加高考且成绩要达到规定的标准、填报志愿。在一个省的范围内只有省招办一家与相关高校联系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网上录取。那些所谓院校招生人员到市、县活动组织生源,这种方式本身就与普通高校通过高考招生无关。可以说,现实生活中的招生中介行为属违法行为,如以此收受相关当事人的财务,纯属诈骗行为。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基本每年都要通报非法招生中介,如以军校招地方生名义进行招生诈骗、混淆各种不同招生类型来蒙骗考生和家长,打着自主招生的幌子来骗取考生和家长的钱财,假借定向招生等名义进行诈骗等。以2006年为例,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在8月10日通报了近期湖北河南等地在网上散布虚假信息,试图向考生和家长实施诈骗的案件。江西公安机关查获了假冒南昌大学思科网络技术学院名义进行招生诈骗案,假冒华东交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等单位从事非法招生的诈骗案等三起诈骗案件情况,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要严加提防非法中介诈骗活动,了解高校招生政策和程序。从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正常信息咨询和查询渠道了解相关信息,不轻信社会上的传言和信息传播者个人的所谓许诺,严防少数不法分子利用考生急于上学的迫切心理进行诈骗。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处理

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近几年出现的大量的所谓“高考移民”即是其中的典型④。

根据教育部规定,高校应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新生入学资格和录取进行审查、复查,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新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的审验,重点核查本人与其电子档案、照片等相关重要信息的一致性,对存在疑点的新生要及时与相关省级招办沟通核查,对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四)因高校招生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引发的法律纠纷

高校招生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等。对上述行为,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名义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违反相关规定乱收费的招生单位和人员,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在2004年的“北航招生事件”的典型案例中,除直接责任人分别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学校主管领导亦被相应处分,为今后高校对招生工作人员的依法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五)违法发布招生广告或招生简章引发的纠纷

招生简章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高校展开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简章应该真实、准确。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办学类型、招生人数、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招生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学校代码以及其它须知等。

违法发布招生广告或招生简章的现象主要出现在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以及各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合作办班的招生活动中。其实质是招生方对招生的承诺和实际履行不符。学生交纳一定的学费接受相应标准的教育并取得相应的学历,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合同行为,即教育合同行为。违法发布招生广告或招生简章属于教育合同的违约行为⑤。

根据《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关于不得乱登办学招生广告的通知》、《国家教委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学招生广告审批权限的通知》的规定,学校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及收费、考试、发证等事宜不得含糊其词,不得以任何形式做不负责的许诺。学校招生广告(简章)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刊播散发。其中在全国性报刊、电视台、电台刊播的招生广告(简章)须经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教学内容属于高等教育层次、学员学习时间(自然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学招生广告,均须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刊播。其中,国家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内的跨省区的招生广告,由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经办,统一刊播。

违法发布招生广告或招生简章的当事人除应承担行政责任外,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发布人涉嫌诈骗的,一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联合办学或联合办班的合作方,依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都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相对当事人除主张因违约而产生的返还权、赔偿权外,对招生广告或招生简章中的承诺基本不能实际履行的,享有解除权。 

(六)就业协议纠纷

    就业协议专指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工作协议,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互相选择的关系确定下来,一般并不规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而劳动合同则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确定工作关系之后签订的关于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因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不能等同于签订了劳动合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之后,还应签订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通常毕业生到单位工作后,双方才签订劳动合同。

    对违反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鉴于以往就业协议仅仅是用人单位与毕业学生就业的意向性表示,具体权利义务及违反协议的责任不明晰,往往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难于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就业协议签订时,应有明确的责任条款或附加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等具体内容,这样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⑥。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现行就业协议作为制定就业方案及毕业生派遣的依据,是高校及其行政主管机构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与毕业学生就业的意向性表示,从法律层面上看,难于规范,从而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因此,改革就业协议的管理制度有着现实性和紧迫性。    

    (七)定向或委托培养合同纠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向生应按合同就业。定向生申请继续深造的,须征得定向单位人事部门书面同意后再办理报考手续。由于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定向地区或部门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定向生不能回原定向单位就业的,应向学校提交原定向单位出具的退函,定向生可按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的方式就业。同时,定向生在定向单位服务应达到必要的年限,定向生的服务期限,一般不应超过六年(含见习期一年),服务期满,允许其流动。

    定向生经教育拒不去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的毕业生,须退还所得全部奖学金,补交学杂费,并向学校缴纳部分培养费;其他对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如合同内容不明确的,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和相关规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高校招生和就业指导工作中法律纠纷的预防及思考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学校有关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招生工作制度。要要严格审批手续,加强对各类招生的管理。要积极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招生纪律,严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建立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高校各学院(系)应成立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为组长、有关负责人及辅导员、专业教师组成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把毕业生就业作为一件关系到毕业生成才,关系到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大事来抓,统一协调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好本学院(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思想教育与服务管理工作,并且在人员、经费、办公条件、场地及设备等方面要给予支持和保证,使毕业生能够顺利就业。 

(二)全面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努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高校扩招对培养社会发展急需人才,提高社会成员整体素质以及缓解升学压力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几年来的连续扩招,教育部做出规划,适当控制高等学校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及时调整不能适应社会需要的学校和专业。高校要积极开展社会需求调研,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把就业、创业理念引入教学环节。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学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高等职业院校要大力开展“订单式”培养,积极推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就业能力,促进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的紧密结合。                    

(三)借鉴国外有益的管理经验

现代教育管理制度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管理制度。汲取国外成功管理经验,对于推动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做好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以美国的高校招生和就业指导管理制度为例,在招生方面,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招生考试制度。美国高等院校的入学考试不是由国家组织,而是由受到普遍承认的专门的私人测试机构来组织。充分重视学生在中学四年的表现。大学的招生时间灵活,入学考试一般每年要进行几次。入学考试形式多种多样,大多院校实行“最低限度筛选”的招生政策,接纳那些符合最低入学标准的学生。入学考试的目的是为入学后教学做准备,而不是以此来决定是否录取。还有部分院校直接实行开放性的招生政策,录取所有申请入学者。

在就业指导方面,美国实行的是大学生自由就业制度,学校对大学生就业不具有法定义务,但学校十分注重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将就业指导纳入高等教育系统的组成部分,实行全员参与,对有不同发展需求的学生提供不同的辅导内容。为保证毕业生顺利就业,学校非常重视自己的信誉,普遍与用人单位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高校就业服务中心教会学生择业技巧,帮助学生确定专业、选择收集发布来自国内外各用人单位的信息,每年春秋两季各安排一次就业招聘日或就业招聘周,常年为学生提供就业服务。⑦

我国的高校招生体制有着过多的计划管理体制的色彩,加之高等教育基础薄弱,与学生基本能够接受理想的高等教育的期望还有相当的差距,这是招生纠纷产生的基本诱因。打破高校招生的地域界限、实施灵活的招生模式、赋予高校更多的招生自主权、依法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责任追究等,应是预防招生纠纷的有效举措。国外高校招生管理体制对于改革现行招生制度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与招生管理体制相比而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最大变化在于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方式的质的改变,由过去的政府统一分配到现在的自主择业。而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低以及因就业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也随之出现,并逐渐为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以至使人们对高校是否继续扩招产生疑问。事实上,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直接原因,并非高校扩招后培养的人才过剩了,而在于我国基础教育尚未实现从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的真正转变,高等教育与社会人才需求的脱节,人才意识的僵化,毕业生的就业观念以及缺乏真正公平的社会就业环境,信用体系不完善等诸多因素。因此,仅仅凭借压缩招生规模,不能从实质上解决问题,相反会给招生管理带来压力⑧。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的重点在于转变人才培养观念,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素质和能力,并将这一理念渗透到学校教学和管理的各个环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应将学生就业率作为评价学校的标准或变相标准。

(四)落实责任追究制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高校招生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部门、本地区、本校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要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部门负责人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对违反高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校应完善和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调整计划使用备案制度、回避制度和招生督察等制度,强化招生考试的管理和监督,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实行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案例评析:

[案例]

姜某在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以640分的成绩被山东某大学录取,并获得该校颁发的“高考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但姜某入学后,学习成绩不如人意,第一学年结束有3门基础学科不及格,到第二学年上学期已有5门次成绩不好。为此,学校取消了其第二学年的奖学金待遇。 2003年1月21日,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学落实招生简章中的奖学金待遇。 
    2001年该大学招生简章中写明:“2001年大学优秀新生计划奖励总金额为450万元,奖项设‘高考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全国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优胜者奖学金’两大类。其中高考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全额奖学金和半额奖学金。全额奖学金包括: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半额奖学金为:三等奖学金”。 招生简章中对第一志愿被录取的学生奖励政策中有一条:“二等奖学金:原始分640分至659分获得者,免除4年学费、住宿费,学生本硕连读,任选专业。” 

姜某诉称,该大学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权益,要求学校全面履行招生简章中自己应享受的奖学金待遇的规定,即要求继续享受免学费、免住宿费待遇,本科学业完成后任选硕士专业学习,并退还已交纳的2002年学费、住宿费4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该大学辩称,学校已经全面履行了2001年招生简章中关于高考优秀学生奖学金待遇的承诺,姜某在第一学年也享受了免学费、住宿费待遇。但姜某入学后,学习成绩不如人意,学校依据学籍管理条例取消姜某第二学年的奖学金待遇,目的是激励原告发奋学习。 
     该大学2001年制定的《学籍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录取的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可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获得“高考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全国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优胜者奖学金”。获“高考优秀学生奖学金”者,若出现考试不及格现象或学年综合成绩专业排名50%之后,即不再享受“高考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的一切待遇。这一条例,在新生入校后已经告知了学生,况且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法,奖学金是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如果一名学生的学习成绩达不到要求还享有奖学金待遇,显然是与国家和各高校制订奖学金制度的精神背道而驰的。而本硕连读的一个前提,就是原告首先要有实力拿到学士学位,否则越过学士学位而直接攻读硕士学位显然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这是不言而喻的。 

姜某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学校的招生简章属于要约邀请,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学生入学即为合同成立,在这一点上,学校和学生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双方应依照简章约定履约。而各学校根据入校后成绩好坏所颁发的奖学金与重奖高分的承诺是两个内容,也是两个法律关系。入校后的奖学金不适用招生简章来调解,学籍管理规定也调整不了招生。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姜某是山东某大学在校学习的学生,该大学依据《学籍管理条例》对学生进行奖惩及管理,是学校自主管理的权力,学生有遵守的义务,二者不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姜某的代理律师庭后认为,当年该大学在招生过程中为抢高分生源出台这样的奖励实施政策,是学校的决策失误。当时该大学计划招收200名学生,因生源很好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能力,当年实际招收了472名高分生,经济上难以承受。另外,本硕连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当年国家和省教育厅并未给该大学实施这一计划的权力。也有人指出,高校重奖招生近年来很盛,以致国家教育部今年年初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该大学遭遇的这场诉讼应是这种现象的后遗症,至少当年的招生简章不完备。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3、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4、《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注释:

    ①《关于我国高校招生自主权的思考》  侯蓉  《高教发展与评估》  2005年第1期

    ②《高校专业设置面临的若干问题探讨》   吴红英 《中国高教研究》 2000年第1期第35-37页

③《试析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林铤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年10月

④《西部地区的高考移民问题》  刘海峰 樊本富  《教育研究》  2004年10期第42-44页

⑤《高等教育合同案件审理基本问题研究》   盛皓 吴宏   《法律适用》2006/Z1 第23-25页

⑥《对全国高校毕业就业协议的法律思考》  张玉蓉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第63-66页

⑦《美国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评析》  郑晓明  《外国教育研究》  2004年第2期第26-28页

《高校招生体制改革的契机与导向》 张亚群  《教育发展研究》1999年第9期第27-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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