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忠律师

马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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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基本建设合同纠纷

来源:马志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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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高校的发展,特别是上世纪末开始的高校扩招以来,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投资渠道和资金来源日趋多元化。基建项目增多,物资采购种类、数量增大,尤其是各地大学城的建设,使高校基本建设逐渐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关注热点。《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公告》中指出,至2003年末,18所高校债务总额72.75亿元,比2002年末增长45%,其中基本建设形成的债务占82%。同时各高校在基本建设中尤其在大学城建设中出现了大量法律纠纷。依法管理高校基本建设工作,预防并及时处理基本建设中的法律纠纷,是做好当前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的当务之急,对促进高校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基本建设合同概述

高校基本建设合同是《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高校作为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与普通建设工程合同相比,高校基本建设合同具有以下特征:计划性。经行政主管机构审批的基本建设计划是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基础,凡未列入投资计划和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程序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都是无效的;严格的主体资格。国家对建设工程的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规定,只有取得有关资质等级的才能参与建设工程;严格的合同管理。政府相关主管机构除通过审批程序加强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之外,在合同的整个履行过程中,监督建设基金的使用和勘察设计费、工程价款的支付,建设材料的供应和使用,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等。

高校基本建设合同的签定应遵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相应规定,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高校基本建设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期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其主要条款应包括:当事人条款,即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基本情况,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工程名称和范围,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均应明确;施工准备,主要包括施工合法性文件,工程设计图纸的交付,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监督;工程质量,应约定工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序;价款及其支付,当事人可在合同中依《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约定其中一种计价方式。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应明确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材料及设备供应,应就材料与设备供应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日期、验收程序及标准、保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竣工验收与结算,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应对验收和决算的程序进行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应具体明确违约表现、违约告知、承担方式等;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如不可抗力、合同纠纷解决方法等。具体可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于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为例,该合同文本分为合同条款、合同条件及使用说明三部分,是在1991年3月发布的全国统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书》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工程设计合同与工程勘察合同的主要条款基本一致,包括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设计项目的名称,阶段、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主要材料、设备清单等;双方提供资料的名称、内容、技术要求和期限,委托设计施工图的,应提交通过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能够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有关技术资料,并写明资料委托的名称、份数、内容要求和提交时间;计费的取费依据、取费标准和支付办法;设计费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大小、技术的复杂程度等不同情况,按设计概算计算;双方责任及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条款,如不可抗力、合同纠纷解决方法等③。具体可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全国统一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此外,高校在基本建设过程中与工程监理机构订立的监理合同可参照《工程监理合同文本》。

高校基本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高校作为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高校基本建设合同的常见纠纷及处理

近年来,随着高校基本建设规模的逐步扩大,高校基本建设合同纠纷亦随之增加,出现了如大建公司诉东方大学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海南大学诉江苏省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正确认识基本建设合同纠纷的特点、常见纠纷及处理纠纷的法律适用,对于高校做好基本建设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高校基本建设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处理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一)未经主管机构审批或严重违反审批内容及违反国家规定程序的问题

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设意向书、设计文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等相关文件是高校基本建设合同订立的前提和基础,基本建设项目未经审批或严重违反审批内容而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如高校以校舍改造或修建职工住房为名进行面向社会的商品房建设、以实质上的土地转让、出租筹集资金及与开发商联合共建等。

需要指出的是,依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高校自行以土地的转让、出租或变相出租、转让进行基本建设筹资融资的,属于违法行为;而近几年在一些地方高校基本建设中出现的土地置换则为政府行政行为,二者的法律性质是截然不同的。

高校的土地置换始于浙江省,以后逐渐在一些地方推开。2005年8月江苏省政府规定,45所省属高校也要对老校区进行土地置换,置换收益“主要用于偿还新校区建设债务”。河南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此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工作的意见》予以规范,这是对新形势下高校基本建设工作有意义的探索。当然,也有部分专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①。

依据现行规定,高校基本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工程未招标或虽进行招标但中标无效而订立的合同,属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为无效合同。

对于无效合同,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不支持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由此支付工程价款视不同情形或由承包人自行负担或按实际支出计算。

(二)承包人不具备行业资质的问题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为无效合同,具体处理按无效合同处理。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了“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两种情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但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三)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纠纷

发包人有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对方承担法律责任,但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四)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纠纷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五)工程垫资纠纷

工程垫资是指工程发包人在不给付或少给付预付款的情况下,要求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或要求承包人工程开工前预缴一定数额的工程抵押金(保证金)。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不支持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以往对于工程垫资或带资承包的定性是违法行为。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于1996年6月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明确禁止了带资承包。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带资承包原则上按有效处理。该司法解释的制订依据是工程垫资在建设承包合同中普遍存在,民事审判实际中一律按违法处理反而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不利于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三部委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等有关建筑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工程垫资或带资承包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②。

   (六)工程质量纠纷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应承担修理、返工或者改建义务,因此而延期的,承担延期责任;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有权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高校作为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并全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负责修复,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对于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高校作为发包人有过错的,如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应承担过错责任。属于混合过错的,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工程质量纠纷中,应该特别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七)发包人因过错造成承包人损失的纠纷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八)工程竣工验收纠纷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九)工程价款计价和支付纠纷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发布的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三、高校基本建设合同的管理和纠纷的预防

由于高校基本建设涉及面广,涉及金额巨大,政策性规范性强,对高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高校管理工作和预防法律纠纷的重中之重。因此高校应切实依法加强管理工作,提高高校基建管理水平,预防和及时处理基本建设合同纠纷,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保障高校基本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学校基建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原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职责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对高校基本建设工作采取宏观指导、依法规范、分级管理、责权统一的原则,这既保障了高校基本建设的有序性,也利于发挥高校的能动性。

高校应该在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基础上,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建设修缮项目管理、建设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建设维修工程决算管理、建设工程监督、基建工程审计等制度,使资格预选、开标评标、合同签订、洽商办理、建材认质认价、工程款支付、验收决算、监察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的程序和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建立健全基建工作所需要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及责任制度,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制约措施和追究办法。高校要加强基本建设工作队伍建设,要选聘政治素质好和专业技术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基建队伍。

  要特别加强基本建设工作纪律,如不准要求和接受对方为自己及家属提供的各种利益;不准向对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及工程分包经营等活动;不准向对方泄露招标标底等有关保密内容;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准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不准接受对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回扣等好处及参加对方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二)加强高校基本建设监督工作

高校基本建设监督工作,应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监督与自律相结合。高校要加强对基本建设决策工作监督,重点监督决策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策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决策内容是否具体。监察部门应参与有关制度制订,重点监督各项制度建设是否完善,各有关责任主体的责任要求是否明确,各工作程序规定是否具体明晰,各监督制约措施是否配套等。

加强群众对学校基建工作的监督。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实行基建工作公开,实施学校建设项目责任人、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现场挂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③。

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履行和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监察。如有关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职责实施管理,各责任人员是否按照分工要求履行职责,领导干部有无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工程项目,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规定以权谋私或造成损失等。发现违纪违规的应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建设中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以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依法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的重点环节

高校基本建设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编制校园总体规划;依据校园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并申报批准;编制设计文件报请审批;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工程招标投标、设备订货和施工准备并报批开工;组织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

校园总体建设规划经审定后,学校基本建设应严格遵循规划进行实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和编制设计文件,要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如需对原核准文件进行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教育部报告,经批准后实行。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年度调整投资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复后不得超计划开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高校基本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方案设计及招投标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总投资、计划进度等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方案设计采用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的形式。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应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的计价方式和工期,招投标的时间不得少于法定时限。学校必须向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合理编制标书,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高校与中标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大宗建筑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依法订立合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重点包括合同的签订手续是否完备,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与招投标要求相符,合同的变更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合同的双方是否诚信守约。

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以后,应由高校基建管理部门组成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该机构由项目总负责人和土建、安装、造价控制与材料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工程施工中实施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对学校与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严格管理,检查各项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高校基建部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进行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有下列材料: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的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及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高校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付款手续应齐全,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控制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总投资。学校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行过程中的跟踪审价,工程竣工后,对工程实行决算和审计。

高校建设工程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其内容包括从项目提出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合同、资料和图纸等,都要严格地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存档。

高校应建立基本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应及时上报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并认真做好应对处理工作④。

(四)依法及时处理法律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基本建设合同签定和履行中出现法律纠纷应及时处理,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纠纷处理中应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告知权异议权的行使、对承包人异议的及时答复等。如果对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应及时行使解除权: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对于其他违约和侵权行为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处理。

案例评析:

[案例]

山东某高校在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带资20%,建设单位按形象进度拨款,工程审计定案后三年内分期支付工程尾款。

施工期间,因该建筑公司的其他对外债务,某法院要求学校协助执行,向学校送达了停止支付令。学校拨付形象进度款过程中,法院执行人员认为学校没有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要求学校追回该款项,否则对学校作罚款处理。学校认为,拨付工程进度款是学校的合同义务,不属于协助执行的内容。

该工程竣工验收后,法院再次给学校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工程尾款直接划至法院账号。学校以合同约定付款期限未满和质量保证期未到期为由提出了异议后,法院执行人员到学校要求查看合同和账目,学校不予配合,形成僵局。

评析

1、本案中双方约定建筑公司垫资建设是符合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该建筑公司的对外债务应该从公司的自有资金中支付。

2、法院有权要求第三人协助执行,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该配合。但是,学校拨付形象进度款的行为,是履行建筑工程合同的合法行为,不存在违反停止支付令的问题,法院执行人员在这个问题的理解上是错误的,要求学校追回该款项并罚款等没有法律依据。

3、工程竣工后,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到期,工程质量保证期限不满时,学校和建筑公司的债权债务实际处于不确定状态,按照法律规定提出异议,表明学校无法协助执行的做法是正确的。

4、根据诉讼法和有关执行的规定,对协助执行的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法院是没有实体审查权的,所以,法院执行人员到学校查账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学校不予配合的做法并无不妥之处。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建筑法》

4、《中华人民共和招标投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6、《中华人民共和城市规划法》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8、《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注释:

①河南省社科院刘道兴2005年11月给河南省政府《加大政府对教育投入和银校关系协调力度谨慎进行高等学校老校区》建议书

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我们考虑到,一是建筑市场垫资比较普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如果承包人不带资、垫资也难以承揽到工程,如果不承认垫资有效,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我国已经加入WTO,建筑市场是开放的,建筑市场的主体可能是本国的企业,也可能是外国的企业,而国际建筑市场是允许垫资的,如果我们认定垫资一律无效,违反国际惯例,与国际建筑市场的发展潮流相悖。二是根据《合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但是从法律规定的层次看,《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至多归为部颁规章,不能成为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概论》  王宗义  第124-126页      山东大学出版社  2005年7月

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何红锋   第224页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6年1月版

④《高等院校基本建设融资方式初探》  于新和  第30-31页  《陕西财经教育》第17期 200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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