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忠律师

马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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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知识产权纠纷

来源:马志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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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规定,高校知识产权的享有者是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范围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一、高校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具体表现

(一)侵犯高校的名称权、校标及其各种服务标记

高校特别是知名高校在多年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特有品牌和无形的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无形资产经常成为被侵犯对象。以同济大学为例,因其在建筑工程业享有盛誉,一些从事装潢企业和个人为经济利益所驱使,非法使用同济大学的名称及校徽。更有甚者,200311月,注册在青浦区的上海同济高技术有限公司在许多媒体上发布广告,打出同济经典装饰的旗号,广告上并印有同济大学校徽和同济大学同济科技骨干企业等字样,极大侵害了同济大学的合法权益。在高校周边聚集的经营性单位如科技类公司、图书经销、设计工作室甚至饮食服务单位,擅自使用学校名称和校标,侵犯学校的名称权。

(二)著作权的所有权法律纠纷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品(包括技术成果)区分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对高校而言,前者的所有权属学校,而后者属创作作品的公民个人。虽然有明文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上,创作作品的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在职务与非职务、本职与兼职创作成果的归属问题上,难免有时产生法律纠纷。一些高校就发生了职务发明技术成果被课题主持者以个人或其亲朋好友的名义申请了非职务专利的案例。“一些教授区分不清楚或故意混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把职务发明自己私自转化了,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另外在人员流动、教师兼职、对外合作、技术合同审查等方面,由于学校人手不够或者是意识不强,存在着大量知识产权流失的现象。”①

此外,高校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过程中,对产权约定不明确,特别是承担的纵向科学研究,如高校承担的国家自然基金项目、科技攻关项目等,资金有拨款也有自身投入,主管机构交叉,最终形成了一种复杂的产权关系,

(三)人才流动造成的知识产权争议

人才流动是高校常见现象。一些高校为提高本校实力,往往推出诸多优惠或奖励举措,聘用高新技术人才。高校教师调动、离职及退休,从事科研的硕士、博士或博士后毕业或离校,不可避免的会将高校知识资产直接或间接带走或带来,这种流动有时造成高校和个人、高校与其他用人单位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如某高校高薪从另一高校聘请某一高新技术人才,并将其科研成果作为该校本年度工作成就予以公示并上报。但事后不久,收到另一高校公函,明确该科研成果属职务成果,其本人仅参与了课题组的一般工作,致使双方形成纠纷。

(四)技术合作合同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纠纷

高校在与企业的技术合作中,一般是高校根据企业生产实际需要开发研究或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企业一方提供资金、现场实验条件。在合同中双方对技术成果的归属或技术秘密的具体使用约定不明,造成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形成纠纷。如某大学与某一公司合作开发图书管理软件。由于合作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商业使用范围及使用期限等约定不明,合同履行过程中,该企业即将前期合作科研成果予以单方商业开发,致使双方形成争议。

此外,在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中,合同被认定终止、撤消、无效后,一般适用返还原则。但由于技术商品具有无形性,图纸、资料等技术载体返还,并不意味着对方当事人实际掌握该技术成果的消失,对方当事人对此的继续使用或变相使用,均易形成纠纷。

(五)高校开办的科技产业或依托于高校的科技产业对高校的知识产权转化形成的纠纷

高校开办的科技产业或依托高校的科技产业与高校在法律上同为平等民事关系的独立法人,其经营管理不受高校的直接约束,资产不属于高校所有,但又与高校有着或多或少的关联,双方在知识产权的界定上不清晰甚至校企不分。高校相关机构都能管又都不能全管,缺乏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部门,致使盈利则双喜,亏损则成纠纷的局面。 

(六)违反学校保密制度,故意或过失泄密形成纠纷

高校中掌握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缺乏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或由于各种个人目的过失或故意泄密导致发明创造不积极申请专利时见报端。

作为高校中科研课题的直接承担单位,课题组、实验室缺乏保密的规章制度和组织措施。目前,对高校科研成果的评价、肯定的手段仍然以鉴定为主,鉴定容易造成技术秘密的泄露,直接影响到专利的申请并引发相应纠纷。

另外,网络域名的注册与使用、网络教育的网络智力成果权保护等新型知识产权纠纷在高校知识产权纠纷亦有出现。

二、高校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处理

高校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处理从法律法规适用上涉及《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从纠纷双方当事人来看,既有高校与其他法人或个人的,也有高校与本校人员的,还有高校所属人员之间的。高校应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途径与方法。

(一)内部行政处理

高校所属人员之间或与高校之间产生知识产权争议的并且高校有处理权的,可采取内部行政处理的方式。如在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高等学校应当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高等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高等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造成高等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由高等学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处罚   

某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私人权益,而且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侵害了国家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这种行为已不仅是对私权领域的侵犯,而且也是对国家公权领域的侵犯,即构成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但要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也要对自己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行政责任。”②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除按国际惯例采取司法途径外,从中国现实的国情出发,中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中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高校无处理权的知识产权争议,应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调解纠纷,查处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著作权法》为例,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专利法》、《商标法》及配套法律法规也有相关规定

  (三)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途径   

享有知识产权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司法保护。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侵犯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著作权法》为例。违反该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高校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尤其是受到外来侵害,应积极通过诉讼途径保护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可先行协商或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高校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预防

知识产权是高校科技实力和科技水平的重要标志,是高校为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体现,应加强高校知识产权的内部管理。“目前,大多数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还沿用原来的行政管理模式,知识产权管理分散于众多部门中,管理的各个环节脱节,缺乏有机联系,这样极容易造成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空白地带。” ③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在第二条和第六条分别明确了高校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任务与应当履行的职责,结合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纠纷产生的现状,高校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增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但高校在观念意识的转变、管理制度的完善、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行政管理、实施监督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学法、知法、懂法是守法、用法和执法的前提。因此,高校必须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及师资和管理人才培训工作,要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纳入本单位的普法教育计划,在广大师生员工中大力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强化领导者及科研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使各级学校领导知法懂法,将知识产权工作列入各项工作之中,灵活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的权益。使科技人员懂法守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形成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良好环境。

(二)设立专职机构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

高等学校应依法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并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归口管理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未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构的,应指定科研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担负相关职责。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对课题负责人的申请专利的建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要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对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对本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的,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进行审核;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合同中的技术价值评估;对知识产权创作人的奖励措施建议及对本校违反知识产权规章人员的处理意见等。 

(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制度

1、严格区分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

高校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对职务作品缺乏有效的管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职务作品进行明确界定。条件成熟的,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保证书制,确保各级各类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与学校签定本人对在校期间所掌握的属于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承担保护义务;对于调离人员、兼职分流人员、离退休职工等,应签定明确学校知识产权的确认书,不得做出损害学校知识产权行为。

高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的,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向本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申报,接受审核,符合条件的,学校应出具相应证明。

2、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保密制度

高校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项目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交本校科研管理机构归档。

高校对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当加强审核和管理、做好科技保密管理工作。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对属于本校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按照国家和本校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3、加强知识产权的使用管理

高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查,报学校批准。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对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科技产业的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

4、重视人才流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高等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己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派遣的高等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在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

5、制定合理的奖惩制度                            

    制定合理的奖惩制度,对于科技人员保护知识产权有贡献者予以奖励,对于给学校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者、对学校的知识产权直接侵害者要给予必要的处罚。

高校依法保护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高校应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补贴专利申请,维持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关的费用;对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严肃查处窃取、侵吞、非法转让他人技术成果和以贿赂、欺诈、违约等方式谋取他人技术信息、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高校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高校同科技、工商、出版、公安、法院等知识产权保护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及时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动态,通报本校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与其他知识产权所有人组建协会或联合组织,协会和联合组织要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作用,在成员单位权利受到侵害时,协助调查取证、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使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形成合力。

案例评析:  

案例

周某私自转让职务技术成果获取非法利益案

周某,女,现年54岁,1971年9月入党,1991年博士后出站,某大学机械工程系副教授。1991年7月,学校技术开发公司委托周某所在的机械工程系开发大理石超薄板对剖工艺及实验设备,并投资13万元作为研制费。该系指派由李、周等四人组成课题组进行研制。1992年5月,校技术开发公司利用该技术成果与广西签订了合作试生产的协议书,并向机械工程系提出,在前一段合作的基础上为广西建厂提供技术服务,该系表示同意。 就在校技术开发公司取得一定成果并与广西桂林联合办厂进行试生产期间,周某却同其爱人阎某与济南市郊一村办企业负责人谈判大理石对剖技术转让问题,并于1992年6月,擅自以个人名义与村办企业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费8万元。按照合同规定,周某私自向对方提供了大理石对剖技术的图纸和技术参数,对方分四次付给周某转让费6万元。周某每次收款均写了收据,所收转让费6万元全部占为己有。案发时项目尚未投产,还有2万元未兑现。 案发前,周某从未向学校技术开发公司和课题组谈及此事。为隐瞒事实真相,周某与村办企业签订的《合同书》中特意写到:“乙方(指村办企业)不得转让甲方(指周某)提供的所有技术,并为甲方身份保密,不外传甲方单位姓名,住址等一切能说明甲方身份的信息。” 

[评析]

1、周某身为学校教师和大理石对剖技术课题组成员,擅自转让属于学校的职务技术成果,并全部占有转让费,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严重侵犯了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委《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中“对于单位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擅自转让该技术成果,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应交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了“订立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2、作为学校在职技术人员,周某的行为显然同时违反了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学校有权给予周某行政处分并责令其将转让费全部上交学校。

3、此案在高校中具有典型意义。当事人是学历层次高,具有20多年党龄的高级知识分子,案件涉及知识产权和知识分子政策等问题。为此,在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曾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讨论,并走访了国家科委政策法律事务室、国家监察部法规司、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等单位,进行咨询。最后明确:科技人员擅自转让单位所有的职务技术成果,个人获取经济利益,这是侵犯了国家和单位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法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但考虑到行为人是该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者,在职务技术成果中,进行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可以从依法转让技术成果产生的经济利益中取得一定的报酬。为了体现党和国家的知识分子政策,本案按民事、行政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是妥当的。

4、 从周某案中我们得到的启示是,知识分子在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一定要依法进行,决不能为一己之利,侵害国家和学校的权益不然的话,就难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律的处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参考文献:

1、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8.12

2、《武汉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武汉大学网页2005.9

3、褚宏启编著《学校法律问题分析》 法律出版社1998.5

4、蒋志培《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中国人大出版社2002.12

5、应祖国《知识产权管理:应对WTO挑战》《人民政坛》2002.10.

注释:

李志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2005-06-21\"\"

 吴汉东  《知识产权保护论》   《法学研究 》  2000.1

 赵淑《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5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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